立院三讀修正同婚專法 開放同性配偶收養無血緣子女

立法院會16日三讀通過修正同婚專法,放寬同性配偶可以收養無血緣子女,包括一方收養他方養子女、共同收養第三人子女等,均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未來同性配偶與異性配偶都享有相同收養子女之權利,讓台灣婚姻平權再向前邁進一步。

本次修法,源於立法院會2019年5月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規定相同性別2人可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另外,現行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條文規定,「第2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不過,有許多立委質疑,現行的同婚專法,卻無法像異性配偶一樣,得於婚後共同收養無血緣子女,或收養配偶的養子女,因此提出修法版本。

2022年5月12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併案審查民進黨立委范雲、國民黨立委鄭麗文、無黨籍立委林昶佐、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所提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條文修正草案。經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後,初審通過。今年5月9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朝野黨團協商,略做文字修正並達成共識。全案於當日在立法院會討論時,在場立委均無異議,順利三讀修正通過。修正後條文規定:「第2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對此,法務部表示,未來同性配偶與異性配偶收養子女範圍一致,不再僅以收養家庭之型態,作為判斷是否合適收養子女之唯一因素,而係透過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之認可,依個案判斷是否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不僅完善同性配偶收養子女之權利及被收養子女權益,對於婚姻平權有所助益。【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