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創法》修正案三讀通過 黃牛最重罰50倍、判3年

為阻止黃牛票風氣,立法院院會今(12)日三讀通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嚴禁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價格或定價販售,或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利用電腦等相關設備取得票券,違者最高處票面金額或定價50倍罰鍰,及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文創產業發展法》增訂第10條之1說明,本條文所稱之藝文表演票券,指現場演出之音樂、戲劇、舞蹈或其他形式之藝文表演活動所公開販售並向消費者收取對價之無記名式、記名式證券或其訂票或取票憑證。然而,考量以高價轉售藝文表演票券謀取暴利之行為,已嚴重侵害消費者以合理價格參與藝文活動之權益,且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對此行為罰則過輕。

因此,為針對藝文表演票券加價出售獲取利益之行為明定處以罰鍰,根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規定,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於任何管道購得、轉售票券所支付之手續費、郵寄費等費用,均應納入販售金額計算,而考量黄牛之不法所得為額暴利,將處以10至50倍罰鍰罰之。

若使用電腦程式,以不正當的方式增加購票速度,例如:蒐集他人身分證號、隨機身分產生器或大量登錄假帳號等購票、掃票機器人大量購買票券等以類似詐欺方式干擾售票系統快速搶票、規避購票上限,已構成擾亂購票市場秩序者,將裁處三年以下有其徒刑及3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針對立委要求訂定檢舉獎勵機制,文化部也在審查會時承諾,未來將於法案三讀後訂定相關辦法。【記者 王釋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