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社福基本法」 明定五年檢討一次

立法院5日三讀通過「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訂定社福政策綱領,明定政府應考量社會結構變遷,至少每5年檢討一次,若遇重大社福政策,中央政府得酌情補助地方政府。

自1998年的全國社會福利會議,社會開始有「社會福利基本法」立法的呼聲,25年來,兒、少、婦、老、障等弱勢族群的福利有具體進步,本次立法除了基本方針等綱要式條文外,主要補強以下重點:

1、將「社會住宅」納入社會福利的範圍;並規定政府應對於有居住需求之經濟或社會不利處境之國民,提供宜居之住宅、房租補助或津貼、租屋協助,保障國民居住權益。(第二條、第十一條)

2、各級政府委託辦理福利服務前,應邀請社會福利事業及使用者代表,針對委辦事項溝通協商。(第十四條)

3、各級政府應以首長或其指定之人,成立社福政策審議會。(第十七條)

4、各級政府應在各級國土計畫、都市計畫擬定及通盤檢討時將社會福利土地及空間納入規劃,並以通用設計原則建置。(第二十四條)

5、人民之社會福利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依法尋求救濟。(第二十九條)

社會福利的建構,是個嚴肅而多面向的過程,主要牽涉社會變遷、民眾需求、執政價值、組織倡議、社會溝通、專業服務、以及預算和空間分配。台灣一定要邁向一個互相扶持、公平分配、照顧弱勢、居住正義的社會。【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