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冒用名人 平台業者要連帶賠償

為提供國人更安全的投資環境,抑制網路投資詐騙案件發生,行政院會今天(13日)通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擬具的「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0條之1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本次修法訂定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及下架機制,可提供國人更安全的投資環境,對抑制網路投資詐騙案件發生,有其必要性。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金管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並請各相關部會協力合作,共同打擊投資詐騙犯罪。

金管會表示,該草案增訂第70條之1,明定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等業者不得從事廣告行為類型、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等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廣告,應載明刊播者及出資者相關資訊,以及前述網路傳播媒體業者刊登或播送違反規定的廣告,應下架並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另外,草案畫下紅線,明定非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等業者不得從事的6類廣告行為類型:

1.使人誤信經核准經營特許業務。

2.從事投資分析之同時,有招攬客戶或投資勸誘行為。

3.為保證獲利之表示。

4.以推薦、感謝或過去績效等方式,使人誤認投資確可獲利之表示。

5.冒用名人或公司名義,對有價證券進行推介、招攬或引誘投資。

6.與前5款相關之其他不當推介行為。

【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