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洗錢防制法修正 不法收集帳戶最高處5年徒刑

行政院會13日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增訂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罪,最重可處5年徒刑,得併科400萬元以下罰金;並明定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違者經告誡後5年內再犯,處以刑事處罰。

法務部指出,詐騙集團多以收購人頭金融帳戶,作為收受詐欺款項的犯罪工具,造成追查實際犯罪所得以及幕後集團困難,在司法審判實務上,常面臨不易證明提供帳戶者、或收集帳戶者主觀上有無(幫助)犯罪意圖困境。因此,法務部研議修正「洗錢防制法」,從人頭帳戶端阻斷詐騙集團不法金流源頭,使詐欺、洗錢犯罪斷鏈而無法得逞。

法務部指出,收集帳戶罪涵蓋範圍包括冒充公務員收集、3人以上共犯、於網路對公眾收集、利用深偽技術收集,有對價收集,以詐術、監控等不正方式收集,違者最重處5年以下徒刑。

修正草案明定,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為衡平刑罰的嚴厲性,避免處罰法網過密,針對人頭帳戶提供者,採取先行政後司法的立法模式,違反者先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告誡後5年以內再犯者,處以刑事處罰。針對惡性較高的「賣」帳戶、帳號或一行為交付3個以上帳戶、帳號者,則直接科以刑事處罰。

此外,修法增訂法人罰金刑,及收集帳戶罪的域外效力,盼能從源頭端阻斷詐騙集團金流,藉由人頭帳戶、收簿犯罪的法律規範,減少民眾再次受騙。法務部也表示,將全力配合法案後續審議等程序,期讓修法順利通過,提供執法人員打詐利器,積極保障人民財產及安全。【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