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提「父母懲戒權」修法 不得暴力處罰!

為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順應國際潮流,法務部日前上網公告民法第1085條修正草案,刪除原本的「懲戒」文字,改為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法務部表示,目前仍在草案公告階段,歡迎各界提供意見。

法務部指出,修法起因於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提到,不能有危害兒童的身心暴力行為,因此順應國際潮流提出草案,要求家長不能對兒童使用暴力處罰,最嚴重可停止家長對兒童的親權,但第1084條「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並未修正。

法務部說明,現行民法第1085條規定為「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修正後的第1085條規定為「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至於危害兒童的身心暴力行為的定義為何,法務部指出,衛福部主管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目前正在研析修法,例如精神暴力、人身暴力等符合身心虐待的行為,也會在法條裡註明具體規範與樣態。

法務部表示,依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規範,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保護兒童受父母、法定監護人照顧時,不受任何形式的身心暴力,另外,兒童也有受保護免遭體罰、不人道形式懲罰的權利。另外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提出的兒童權利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的獨立評估意見,也提及政府研議如何禁止家內體罰至關重要,因此於本條明定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此外,因應兒童權利公約第5條要求,參採日本民法規定,增訂「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

法務部表示,兒童健康發育取決於家長依兒童不同階段給予的必要指導,培養兒童走向對社會負責的生活,成人應以有利成長的方式扶養,滿足兒童生理、心理需求,更應採取正面、非暴力的管教方式。【記者 王釋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