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成績別放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五周年

今年是「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束的第五年。這幾年下來,主責的司法院、法務部及相關部會有推動不少的法案及制度革新,但也有許多決議的進展仍待加強。

明年的這個時候,人民將驗收蔡英文總統的司改成績,並對未來的改革方向提出願景。也就是說,對蔡政府而言,接下來的一年是抓緊腳步、兌現改革承諾的最後時刻。本聯盟期許政府加速推動改革措施、落實會議的決議,盡速通過「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強化刑事訴訟鑑定等法案,並加緊推進《優生保健法》修法、證物監管、檢察官行政簽結法制化等研議中或遲滯的改革項目。

對於進展緩慢、停滯的議題,則希望主責單位能夠具體說明難以推動的原因,持續進行改革的對話,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司法。

延續去年本聯盟對於各項議題的追蹤,以下將分就「尚無具體方向及進展」、「已有修正方向,但仍待機關積極推動」、「已有成熟之修法草案,待完成立法」及「新制已實施,持續追蹤成效」等項目,具體盤點這幾年來司改決議的落實情形,並提出我們的看法。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林永頌董事長指出,

  • 刑事有罪確定案件如果想要平反,主要是透過再審、非常上訴等管道,但要推開法院大門事實上相當困難。對此,我們建議要在檢察署外設置獨立的「刑事確定案件特別救濟機制」,加強冤案的救援及研究。
  • 同時,司法院從2018年開始,針對重大的冤案委請學者研究(包含:徐自強、蘇建和、鄭性澤、江國慶案),但研究成果全部都不公開。為了讓民眾瞭解冤案的成因,以及司法存在著哪些系統性問題,建議司法院應該要將上述研究成果適度公開,以促進制度改革的有效交流。
  • 近期司法院雖積極推動《民事訴訟法》的金字塔化,但從內容來看,官方版卻未能提出「堅實事實審」的妥善配套,也不在乎這些配套應該先實施一段時間並觀察成效,就想直接限縮人民的上訴權,令人憂心。對於民眾而言,可能未蒙其利、先受其害。
  • 現行《國民法官法》中,對於被害人參與審判之權利,僅於第73條第2項規定科行辯論前應給予到場之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得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至於被害人其餘參與審判之權利,需要更詳細的規定。為落實司改國是會議,建請司法院及法務部儘速研議、模擬如何於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適用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以保障被害人之權益。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黃嵩立指出,

  • 障礙者是否能平等近用司法的問題,自國是會議以來都沒有得到司法院的重視。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特別報告員和人權高級專員辦事處於2020年發佈的《障礙者近⽤司法之國際原則與指引》,顯示本議題的重要性。
  • 人約盟已將該指引盡速翻譯成中文並交給司法院,但司法院並未予以積極處理;雖委託研究,但進度不明。本月CRPD國家報告第二次審查,結論性意見要求司法院全面檢視身心障礙者是否能平等近用司法,並根據該指引研擬準則並進行教育訓練。國民法官法即將於明年上路,在殺人案件中,無論是受害人或嫌疑人,都有比一般人更高的障礙比例,如果職業法官缺乏障礙意識,如何能和國民法官一起進行公正審判?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羅士翔指出,

  • 近5年的再審實務的統計可看到,於高院地院層級仍約有150起判決確定案件,歷經再審改判。換言之,有150起司法誤判案件。然而,5年過後,司法院至今僅研究24起重大爭議案件,而法務部委託研究案後,並無制度面的規劃與進度。根據司改國是會議決議,研究相關案件目的是為避免冤獄,以目前有限的進展而言,並沒有達成當時決議的期待。
  • 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應建立證據監管及判決確定後之證物保管制度,規範證據監管之方法及保管期限,並明確規範違反之法律效果。法務部雖有研商證物處理流程,但於刑事訴訟程序之驗真與相關違反效果,仍付之闕如,有待建立。
  • 《刑事訴訟法》鑑定部分修正草案已於2021年9月送入立法院審議,草案納入私選鑑定、美國「道伯法則」以及鑑定人交互詰問等規範,值得肯定。兩院意見無太大歧異,在此也呼籲立法院應加速審議,讓鑑定制度更加嚴謹,保障人民權利。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委員李俊億教授表示,

  • 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官監守自盜、販賣毒品案顯示,政府應該盡速建立完善的證物保管規範。但就證物監管的強化,目前僅有贓證物庫之硬體規劃,尚無證物自扣案、鑑定使用、驗後保留、驗後保管與銷毀等規範,及法律效力規範亦無進度。

婦女救援基金會杜瑛秋執行長提出,

  • 對於數位性暴力犯罪被害人成人相關保護法案修法內容不足。被害人到派出所報案時,無法隱密身分用代號報案,可能會報加害人包含網友得知被害人相關資訊,同時無法立即扣押或要求加害人交出性影像、或是要求加害人下架放置境外網站性影像,更不足是沒有法令可以禁止加害人散布或再度散布性影像。
  • 有些被害人因被重複散布而報警,每次報警就要重複陳述和做筆錄,造成被害人創傷引發,希望可以對於同一被害人案件的筆錄警察局間,經過被害人同意可以相互調閱,而由於數位性暴力案件涉及網路平台不好偵辦,可以成立專責警政人力處理數位性暴力犯罪案件,並搭配績效制度提高辦案警員熱誠。

台灣勞工陣線理事長孫友聯指出,

  •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是司法國是會議第五組的重要決議,但於第九屆在法案屆期不連續下功虧一簣。然而,立法院本屆(第十屆)目前朝野已先後提出數個版本待審,因遲遲等不到行政院版本併案審查而導致立法延宕。除司法國是會議之外,在2020年12月10日行政院公佈「國家企業人權行動計劃」中,亦將「推動揭弊者保護相關法案,鼓勵及保護勇於揭發侵害人權事件之人士,強化揭弊者身分保密、人身安全及工作權益,以增進各種救濟及申訴管道之有效使用」列為重點工作。
  •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的立法已是朝野共識,因此,呼籲政府應落實司法國是會議的決議,儘速將草案送交立法院併案審查,以利完成三讀立法。

環境法律人協會秘書長郭鴻儀律師表示,

  • 聯合國於日前正式決議通過承認人類享有「健康」、「乾淨」及「永續」的環境人權。我們希望司法改革的目的,除了人權保障之外,在環境議題上,更要彰顯,自然萬物與人類密不可分的互動關係:

一、針對污染者付費原則,污染者及其背後的公司法人共同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公害污染事件的因果關係舉證反轉。
三、在跨國企業污染的情形,我國司法對於國外受害者,特別是來自獨裁國家的受害人民近用司法的便利性及程序上的簡化和改革,保護受害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等,都是目前我們重要的環境立法目標。

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新北分事務所主任洪雅莉表示,

  • 首先,就《優生保健法》草案,就「已婚婦女人工流產」取消配偶同意權部分給予肯定,並希望能加速推動。另外「未成年人懷孕第三方協助機制」由法院審理的部分,根據本會直接服務的經驗,未成年人面臨非預期懷孕帶來的身心變化,非常需要他人的陪伴,勵馨建議法院能以快速、友善並符合兒少最佳利益的方式,給予她們提供支持。
  • 第二,就近幾年司法院及行政院、法務部對於「性別友善司法」的努力,勵馨對給予肯定,也建議司法院和法務部在執行性別意識培訓時,能更進一步注意培訓的成效,例如透過評估的機制了解受訓者的受訓效果,或者主動積極蒐集性別暴力案件之被害人面對司法人員的經驗和想法,以作為評估的基礎。
  • 第三,就「促進被害人訴訟參與」的議題,勵馨建議訴訟參與人應有詰問被告權、並擁有獨立上訴權,而非請求檢察官上訴,此部分仍有精進空間。

天主教會新竹教區越南移工移民辦公室主任阮文雄認為,

  • 就法庭審理程序,應該要有各國語言的簡要說明;在法院判決結束時,也應將簡短的判決書翻譯成原告或被告的母語,讓外國民眾可以理解其基本的內容。就各程序的通譯,也應有機制把關翻譯品質,或讓民眾可回饋其經驗。
  • 常用司法文書於各單位間,仍有語言數之差異,部分文書僅有英譯及日譯本,部分文書則已有英、日、韓、越南、泰國、印尼、馬來西亞、緬甸等多國譯本,顯示整體仍有改善之空間,況前述決議並不拘泥於現有譯本,其決議內容係應使各國不通曉中文之人均能以適當方法理解各該文書之意旨,建請司法院應持續翻譯完成各國語言之譯本,以符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之意旨。
  • 總體而言,目前官方雖都表示陸續有一些改進、新增文書的翻譯,但實務上要讓外國民眾有感,還有不小一段距離。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委員盧映潔教授表示,

  • 目前即將遴選下一屆「外部視察小組委員」的進行,法務部應修正《監獄及看守所外部視察小組實施辦法》,刪除由各監所提出擬聘名單的規定;或法務部及矯正署必須確實把關,至少應請待聘委員揭露可能影響其公正、獨立行使外部視察委員職權的各種利益衝突事項,與所視察監所關係太過密切而恐難以獨立行使外部視察委員職權者,即不應遴聘。
  • 期待在「少年矯正學校處遇實施條例草案」草案的討論中,充分納入司改國是會議決議的精神,並充分探討「少年矯正教育研究中心」設立之可能性,如有困難,應有同樣能達成少年矯正教育研究之功能的組織。

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常務理事蕭仁豪指出,

  • 警察績效問題,政府替代方案效果不彰,仍應回歸制度性解決。本會長年調查認為,台灣警察人員執法模式,一個重要因素為我國長年來的不良警察績效制度,與相關制度衍生的對於勤務、執法意識、政策模式的扭曲累積而成;而相關問題,亦產生的績效目標不斷追高、缺乏衡準方法,經年累月下來形成高不可及的目標,並造成警察人員過勞與選擇危險執法方法的傾向。
  • 本會呼籲,當前政府應正視警察政策與刑事政策閉門造車與整合性的不足,缺乏基層警察、第三方團體與專家意見的不足,應依原決議成立「警察專案與績效管理委員會」,以公共協作的模式,一同處理這個長年來的國家政策問題。

 

【記者 曾齡僾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