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落實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強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並完善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服務對象保護機制,行政院30日通過衛生福利部擬具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草案修正要點包括,修正交通主管機關權責包含無障礙交通設施與運輸服務,增訂各級主管機關權益保障小組身心障礙者代表組成比例,不得少於總數4分之1。

增訂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與活動場所、無障礙交通設施與運輸服務、資訊、通訊技術與系統、網路平台及生活通信,應依通用設計原則進行規劃,增列公共建築物與活動場所使用人有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義務,並配合修正罰責規定。

草案增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終身或1年至10年內不得擔任院長(主任)、工作人員的消極資格;並明定主管機關組成小組進行消極資格、情節等審認。明定各類傳播媒體報導,不得使用歧視性稱呼或描述誤導閱聽大眾對身心障礙者或是疑似身心障礙者產生歧視或偏見報導,並配合修正罰責。

草案規定,機構發現收容安置之身心障礙者有受虐等事實,24小時內應立即通報,違者處新台幣6萬至30萬罰鍰,並明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情節重大致身心障礙者死亡者,加重罰鍰,且必要時得令其停辦或廢止其設立許可。【記者 蔡青芸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