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228和平紀念日,政府舉辦紀念活動,向受害者及其家屬道歉,然而歷史的教訓並未終止,解嚴後的台灣,仍然存在公權力侵害人權事件,嚴重阻礙台灣人權與自由的發展,台灣如何擺脫戒嚴餘毒步上民主法治?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台灣)、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中心、台灣陪審團協會等近20個民團2月26日(六) 於臺灣大學應力館,舉辦「二二八事件紀念日」暨「聯合國零歧視日」守護人權論壇,專家學者齊呼籲228前夕是重要的歷史的省思,希望不要再有下一個太極門,或者下個冤錯假案發生。
主持人前司法院大法官暨副院長城仲模針對國稅局錯誤及行政法院錯判的太極門81年度假稅單,點出重要的問題在於分權裡的司法權有沒有擔當,司法權判決之後,行政機關有沒有精準、正確地去執行?號稱五權憲法,七、八十年下來,證明憲法上所說的五權根本沒有作用,而非獨立存在、有權威的司法權、行政權或立法權,監察院也完全沒有作用。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教務副院長兼法律學系主任吳志光比較歷代稅的演變,228事件也跟稅有關,通膨、貧富懸殊、充分就業等等,是228非常重要的背景,影響到台灣的經濟,這些在在說明歷朝歷代因為稅的問題、稅的改革容易引起老百姓的抗爭,說穿了就是生存的問題。像在太極門案裡一個很淺顯的問題,為什麼就某個年度有這種差別待遇?為什麼在法律上會有不同認定?為什麼司法沒有辦法去有效救濟?為什麼行政機關不能自我反省?吳志光認為這是長久以來看到的問題,糾錯的機制很重要,如果沒有太極門案件,我們大家不會發現法律上、執行上會有那麼多問題存在。228前夕,看到現在還有這麼多冤假錯案的存在,希望政府能夠去坦然面對,想到解決的方法,吳志光認為這是一個最重要的歷史的省思,希望不要再有下一個太極門,或者下個冤錯假案、稅災案件發生。
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暨仲裁人陳逸南分析,法稅228之稱的太極門案,作偽證的稅務員史越生已離世,臨終前說出了真相;侯寬仁檢察官還活著,如果有良心應該要出來說明,當初為何要發動宗教掃黑?另外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太極門案出現五個年度同一事實同一案件,為何切割,造成四勝一敗,將81年單獨駁回?法官還活著,如果有良心,要出來說明為何四勝一敗?這是多少繳一點,獎金已領不用退還的觀念,印證台灣還沒有充分民主、自由、法治與人權,台灣還沒有真正實施自由、民主、法治,濫用公權力侵害人權的案件,轉型正義要有真相、要賞罰分明。
真理大學財經學院法律學系副教授/前法官林燦都表示,民國50幾年戒嚴時代人民繳不起稅,政府就會來抓人,但26年前已經解嚴了,竟還發生太極門事件,此案關鍵門派性質確定就好了,如果是武術團體,按照所得稅法是免稅的,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於民國55年成立到現在,為什麼只在80年到85年要繳稅?經過救濟,80、82-85年不用繳稅,為什麼81年還要繳稅?根據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相同事情要做相同處理,不同事情要做不同處理,國稅局和行政法院法官弄錯了,還錯到底,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行政官員弄錯了,隨時可以改正,是沒有時間限制的,太極門修行道館預定地竟然還被強行拍賣並收歸國有,突凸顯一個問題,以前228沒有法治,現在執政黨已完全執政兩次還是無法解決。林燦都認為法官是人也會判錯,應有再審機制,目前再審非常嚴格還有時間限制,他認為政府犯錯應該沒有時間的限制,太極門案就是標準的例子,期待太極門冤稅案,持續以合法理性的救濟途徑,可以透過法律修正,憲法法庭也是思考方向。
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委員/律師黃帝穎分析,德國轉型正義要做的步驟是真相的發掘,責任的追究,正式的道歉,最後是和解。台灣真相發掘只發掘一半,對於加害者責任的追究是沒有做的。這一種有權無責的公務體系,太極門案其實是延續這樣的脈絡下來。台灣不像德國有大規模的除垢機制,造成公務體系裡面做錯事情,反正名字也不會被發現,不會被追究。法治國家不容恣意跟專斷,為什麼太極門案80、82-85年認定是贈與,同樣的事實只有81年要課稅?這樣的一個事實判斷顯然就違反憲法上面所思考的平等原則,延續到下位階在行政的思考,行政機關怎麼會如此恣意專斷,誰容許行政機關恣意專斷?當然是過去不會被追究責任的文化。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對於已經超過救濟期間的違法的處分,都可以自行撤銷。但是我們行政機關常常認為責任不會被追究,將錯就錯錯到底。黃帝穎認為跟長期的有權無責的公務體系文化,做違法違憲行為的人,甚至連名字都不會公布,在這樣的體系裡面延續到後面,才會讓大家今天還在談這個違法稅單,為什麼到目前為止無法被撤銷?
黃帝穎指出,烏克蘭人現在直接面臨俄羅斯的侵略,前總統波洛申科受訪,他拿著AK47站在首都基輔外面,記者問他烏克蘭能夠抵抗多久?他想了一下說:永遠。黃帝穎用這一段話跟大家分享:我們在對抗不公不義,追求民主自由是永遠!
會計師杜小姐認為新加坡之所以擁有高水準的司法制度,在於他們執法的徹底,但台灣一個官官相護、互相包庇的執法體系,法律等同沒有約束力。以太極門案來說,監察院在91年自動調查,認定侯寬仁檢察官在偵辦太極門案期間,多處違反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嚴重侵害被告之權益、戕害檢察官公正執法之形象,詳列侯寬仁八項嚴重違法事項,並移送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但法務部卻表示要等到本案確定後再依法查明辦理,拖延懲處,然判決確定後卻以時效屆滿為由表示無法追究。
杜小姐表示,事實上在監察院調查結束後,侯寬仁的犯罪事實就已確認,跟本案何時判決確定根本無關,法務部的說詞明顯是包庇犯罪之人。而且高檢署在96年10月30日、12月17日,97年2月22日、3月6日還持續傳訊掌門人夫婦及弟子陳調欣等人進行調查,若如所說懲戒時效已於96年6月18日到期,那些後續的調查豈非自相矛盾?而且重大侵害人權案件,根本不應該有時效,政府不對加害者究責懲處,官官相護,不僅是對被害人的二度傷害,更是縱容該犯罪行為。
【記者蔣台榮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