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促轉條例修法 威權時期沒收財產原物返還 死亡賠償提高至1200萬

為彌平威權統治時期,包含司法、行政措施之國家不法行為所致人民損害,行政院會今(13)日通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及「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未來沒收財產原則上原物返還,無法返還者以金錢賠償折算;並增訂行政不法的確認。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蔡英文總統上任以來,政府已逐步落實及深化轉型正義,但威權統治時期被害者及家屬的權利回復制度未臻周延,隨著時間一再流逝,許多當年的被害者、政治前輩皆已年邁,他們最企盼的就是在人生最後階段,有機會等到最後的公平與正義到來,這也是政府必須加速進行相關工作的原因。

促轉會表示,現行促轉條例規定應平復國家不法,只限於司法不法判決,因此修正促轉條例第6條,將平復國家不法行為的範圍擴大,把公告立法撤銷的司法不法範圍擴及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所為的不法處分,且增訂行政不法的確認。

另外,為讓公告撤銷的案件被害者或家屬的權利回復有明確法源依據,這次也擬具「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重點包含:第一、提高賠償金額,將死亡賠償金額自新台幣600萬元提高至1200萬元;人身自由的基數從每基數10萬元,提高至每基數12萬元至17萬元;賠償金額上限從590萬元提高至1139萬元;若在關押期間死亡,則增給50萬。

第二,差額請求權。促轉會指出,過去已依法受領賠償金、補償金的被害者或家屬,先依本條例計算新賠償金,並扣除過去受領的金額,若有差額,再給付該差額,藉以保障過往申請當事人或家屬的權益,避免雙重受償。

第三,沒收財產權利回復原則上採原物返還,公有財產如有用途廢止、閒置、低度利用或不經濟使用情形,或是第三人曾參與國家不法行為而不當取得財產時,返還予人民。若不符合原物返還的要件時,採金錢賠償,賠償金額是將各項財產,分別用相當於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土地)、重建價格(建物)或現值(動產)來計算價值總額,再進行比例調整。

促轉會表示,這項條例規劃由行政院新設「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辦理相關任務。依據草案,基金會置董事13人,由行政院遴聘人員組成;基金來源包含移轉為國家所有的不當黨產,以及國內外法人、團體或個人的捐贈。根據草案規範,威權統治時期是指自民國34年8月15日起至81年11月6日止的期間,亦即當年國民黨一黨執政時期。【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