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裁判研討會】林文舟法官榮退紀念

由東吳大學法學院財稅法研究中心主辦,台灣稅法學會、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協辦的【稅法裁判研討會】,於10月6日(三)上午在東吳大學城中校區1705會議室舉辦,主題為優良稅法判決評析─林文舟法官榮退紀念,吸引多位教授、法官、律師等親自前往祝賀,台灣稅法學會理事長暨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葛克昌表示,雖然林文舟法官退休,但這些優良判決像種子一樣,變成法稅教材會繼續追隨。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林石猛律師表示,他常拜讀林文舟法官的判決書,不只是稅法尤其是正當程序的闡述,還成為國家考試題目,林文舟法官的判決書有血有肉,是有生命的,很有教育效果。

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林文舟上台感謝與會教授與先進的肯定,讓他20年來在行政訴訟工作上不會感到孤單,從事司法生涯整整40年,從書記官開始,也當過檢察官,在戒嚴時期是處罰嚇阻的觀念,但他執法心態著重救濟的平反,所以起訴率不高,曾經親手破獲司法黃牛案件。擔任法官後謹記聖經上教訓,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神同行。他以歐陽修的《瀧岡阡表》:「求其生而不得,則死者與我皆無恨也。」王陽明:「不可惡其囑託,加意治之;不可因其請求,屈意從之。」勉勵自己。所以在審判心理上比較同情弱勢與被欺壓者,有疑從輕,在民粹當道的社會,媒體輿論未審先判,先羅織罪名,他並不會為保官位,隨之起舞,更不會邀功取寵、沽名釣譽、揣摩上意。

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副教授黃士洲表示,林文舟法官對納保法的落實與執行有很大的貢獻,其中三點:1.舉證責任明白切割,本稅與罰鍰證明程度不同,尤其處罰要99.8%的證明程度。2.避稅與逃稅要區分。3.處罰個案要用合於目的性的裁量讓裁罰更合理,林文舟法官樹立很好的榜樣。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所長蔡朝安表示,自己從事稅務訴訟多年,從歷年最佳判決評選中看到林文舟法官,參與佔非常多的數量。從判決書可以清楚呈現林文舟法官表達的法律見解、維護憲法與人權的決心,很有勇氣,並獻上最高敬意。

東吳法律系教授陳清秀在優良稅法判決評析時表示,他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70號判決表示敬佩,並認為稅法殘缺不全,不管對納稅義務人有利、不利都大量做法律漏洞補充,而台灣租稅法條特別落後沒有透過法律漏洞補充會很慘。過去陳清秀曾經接受司法院委託做稅法裁判解析,其中有些不合理就提出批判,委託單位卻反應自認行政法院做得很好,為何財稅法學界特別對我們行政法院不滿意呢?陳清秀回答,我們採用德國法標準來看判決,還有很多改善空間,並建議應該參考羅馬法時代的精神,大量運用大學教授的法學建議書,解決疑難雜症問題,而且稅法要與民法合作。

陳清秀發現老百姓走投無路,遵守民法卻違反稅法,遵守稅法卻又違反民法,代表民法與稅法會打架,讓老百姓吃不完兜著走,坑坑洞洞沒有康莊大道,這是整體法律秩序思考不足,他認為公法與民法不能各自為政,例如:民事判決沒有雇用關係,行政法院竟然拒絕接受,竟然要提撥退休金,他質疑行政法院可以無限擴張權力嗎?行政法院要接受民事判決,來認定公法關係這是先決問題,公法與民法各自為政這是危險的?

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李玉卿很認同陳清秀的分析,她最近觀察很多稅法案件不想進到行政法院,在法院之前就被解決,因為法院判稅務機關1/2或1/3敗訴,這些都會算入稅務員考績,如果稅務員發現自己站不住腳,會在法院之前就解決掉。李玉卿很佩服林文舟法官,本稅與裁罰舉證責任強弱不一樣,不會相依相隨的見解。她形容林文舟法官孜孜矻矻、夙夜匪懈,這些年寫出很多優良的判決,幾乎都睡在法院,令人敬佩。

葛克昌教授評析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49號判決時表示,稅捐核課處分與裁罰處分為兩個行政處分,補稅撤銷訴訟之確定判決理由中對原因之論斷,是否具有既判力,於嗣後之同一基礎事實所涉漏稅罰之撤銷訴訟,是否不得為相反之主張。實務上對此未能辨明,此一判决予以詳细分析,具有創新見解,值得推薦。

葛克昌強調訴訟權保障非常重要,不能隨便處罰,不能營業稅這樣判營所稅也這樣判,處罰不能偷懶要有正當法律程序。

葛克昌認為稅捐稽徵法第28條追蹤最後,幾乎只有陳長文及少數一、二位適用,其他都沒有適用,因為陳長文案停止審判,過二年法律修改後,再去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而其他人很快就判決,理由是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經過行政法院裁判有既判例,就駁回,為何這樣重大修法還爭時效問題?葛克昌很反對聯席會決議。很可惜林文舟法官退下來,原本很期待林法官的判決可討論到納稅者的基本權,葛克昌觀察其他國家的稅法判決,都是討論核課處分與裁罰處分,對當事人構成基本權的侵害,但是台灣都認為這是大法官的事,不是行政法院的事。所有法律與憲法關係最密切就是稅法,要用稅法的思維方法思考,不能用傳統行政法尤其概念法則,林文舟法官反對的判決,都是用概念法。

林石猛律師曾經擔任行政法院法官,曾有前輩告訴他,如果認為老百姓有道理就判人民贏,這樣機關(稅務單位)才會改,如果繼續判機關贏,他們會一直引用判決不會改變。過去常常營業稅判了與營所稅也一樣,本稅輸就推計處罰,他讚揚林文舟法官的判決有教育效果,本稅有協力義務,裁罰沒有協力義務,稅局要負完全舉證責任。還有很多行政裁罰來自檢察官起訴書,而稅局也會依起訴書做課稅依據,林石猛認為起訴書不能當課稅與裁罰依據,可參考87年判字第239號與95年判字第1096號等,都說很清楚。【記者蔣台榮/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