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突圍-3】法治台灣竟出現割裂事實的矛盾判決

民主法治台灣竟出現割裂事實的矛盾判決?甚至,導致非法圖利行政執行之公務員及國稅局人員?如此荒謬絕倫只因為執法者不肯認錯!「太極門1219事件平反第十四週年論壇」探討法稅改革良方,由律師、教授、法官深入解析。

台灣陪審團協會副理事長張靜律師直批,「政府的違法犯罪,真的就跟流氓集團一樣,跟強盜土匪沒有差異!」我國的行政法院系統就具有相同性質、同一事實之太極門1991-1996年6個年度的綜所稅,竟可做出割裂事實的矛盾判決,獨判1992年度綜所稅太極門敗訴確定。最高行政法院(民國)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明確指出1992年度綜所稅之確定判決有未及審酌之新事實、新證據,國稅局也早於2012年承認太極門非補習班,顯示課稅基礎事實自始有誤,但國稅局卻仍恣意違法,不撤銷1992年度綜所稅稅單,更不撤回違法的行政執行,以致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竟於2020年8月21日進行違法拍賣,並逕由中區國稅局及台北國稅局作價承受,直接將土地收歸國有,乃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國稅局公然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罔顧行政法院就其他5個課稅年度之撤銷稅單判決,剝奪人民合法權益,而非但非法圖利國庫,也非法圖利行政執行之公務員及國稅局人員。

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景欽表示,司法的公正性,不能只是一種宣示,而應是藉由制度來保證。太極門明明好不容易打贏了行政訴訟,但法院不自為判決,只是撤銷了復查決定,案件回到稅務機關,再重新開單,又變成一個獨立的案件;當事人再去訴願,然後打行政訴訟,又抽到前審的法官,竟然司法界到現在還認為不用迴避;這不僅有先入為主、審判偏頗的問題,也等於是少了一個救濟審級,像絞肉機一直在絞。行政訴訟的再審聲請期間,限定為判決確定後5年內。一個冤錯假案如已確定是錯誤的判決時,怎麼可能會五年後,錯誤的判決就變成正確的呢?尤其很多證據,掌握在行政機關手中,很難被發現,只有在主事者卸下公職後,這些證據才可能出現,如此的限制剝奪了人民的救濟權。太極門案凸顯出迴避與再審的制度問題,立法者不應視而不見,應積極地去掃除這些妨礙公平正義的障礙,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

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庭長陳志祥律師提出建言,在行政上:一、行政機關應自我撤銷處分,解決萬年稅單;二、公僕認錯是可敬的行為,沒有必要一錯就要錯到底。太極門案件無論是在刑法、稅法,在中華民國歷史上是一個很重要的事情,它影響的不是一兩個人或很短的時間。在司法上,法官改變見解,最高行政法院連原始核課都撤銷,就沒有重新再核課的問題,見解一改變,問題就改變了。最高行政法院(民國)107年判字第422號已經指出錯誤,改變見解是一個解決的方法。【記者賴恩如/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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