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 通過刑法「李義祥條款」修正草案、過失致死最重判10年

台鐵太魯閣號事故,造成49死的重大傷亡,主嫌李義祥雖被依過失致死等罪起訴,但因最高刑責僅5年,外界批評刑責過輕。行政院今天(22日)通過刑法第183條、第276條修正草案,未來情節重大且過失致3人以上死亡,最重可判10年,但不溯及既往,因此不適用於李義祥。修正草案將由行政院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通過中華民國刑法第183條、第276條有關公共危險及過失致死等罪修正草案,行政院長蘇貞昌強調,法律是人類智慧結晶、是社會規範準繩,也是公平正義的防線,世界各國的法律對於各種犯罪型態有其規範,但必須與時俱進,例如刑法過失致死罪,立法當時的交通工具沒有現在龐大、快速,犯罪態樣也因為生活型態不同,社會互動狀況不一,以至於各種犯罪型態也會有所差異,因此對於罪及責之間的規範,極為必要。 

現行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本次太魯閣號事故,各界都認為在刑法上有檢討修法的必要,蘇貞昌指出,此次修法,將區分犯罪情節輕重及侵害法益結果程度,加重過失致死罪的處罰刑度,最高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與殺人罪的最低10年以上有期徒刑,彌合銜接。因此這次修正草案新增,過失致人於死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情節重大且因而致3人以上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在公共危險罪章第183條第1項增訂加重結果犯,於故意傾覆或破壞公眾運輸交通工具致死、致重傷之情形,予以加重處罰,並就未致死傷之過失傾覆或破壞公眾運輸交通工具行為,於其情節重大時,另增訂最重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蘇貞昌表示,本案會銜司法院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司法院及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