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鼎案翁啟惠無罪確定 仍遭公懲會懲處申誡

2016年前中研院長翁啟惠因浩鼎案,隔年遭士林地檢署依貪汙等罪起訴,並遭監察院彈劾移送公懲會,但2018年士林地院一審判翁無罪,檢方放棄上訴,全案定讞。今(3)日公懲會將翁啟惠記申誡,理由是翁未據實申報財產,及未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情事。

全案源於2016年時任中研院長的翁啟惠,被爆以女兒之名收受浩鼎生技董事長張念慈的3千張浩鼎股票約9300萬元,並將中研院醣分子研究成果教授給浩鼎公司,涉嫌貪汙、內線交易,士林地檢署僅認定他收受張念慈股票及私自教授醣分子研究成果違法,依貪汙罪將他起訴。另外監察院調查認定,翁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並移送公懲會。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在記者會上說明判決理由,監察院提起彈劾的事項有:1.未據實申報財產。2.未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之情事。3.同意收受浩鼎150萬股技術股4.低於市價認購3000張浩鼎股票。5.委託張念慈購買股票。6.協助潤雅公司無償學習中研院的醣分子技術。7.以個人名義私下與潤雅公司簽材料移轉契約。8.發表關於浩鼎公司及自身重大利益的解盲評論。此8項彈劾事項,公懲會只認定未依法申報財產及未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之事二項應予懲戒;其餘6項因為事證不足不構成懲戒。

士林地院一審認為,翁啟惠收受浩鼎股票雙方並無對價,非屬賄賂,浩鼎取得中研院技術授權的過程,翁沒有介入,因此判決無罪。【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