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行投票當日 候選人不得從事公投宣傳活動

11月24日公投綁大選,除了九合一選舉外,另有十個公投案也需投票。中決會29日決議,為預防投票日藉公投宣傳之名行競助選之實造成執行上的爭議,中選會要求候選人於投票日當日,不得從事公投宣傳活動,違者最重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當日,任何人不得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違反者可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中選會表示,投票日之公投宣傳活動,包括穿插候選人姓名、政黨名稱、標語、旗幟、看板、號次等相關之影像、聲音及文字,依一般人經驗,一看即知者,則屬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如該行為地點位於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即有構成公職選罷法第108條第2項及公投法第42條之違反,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如於三十公尺以外,即可構成公職選罷法第56條第2款之違反,可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中選會進一步強調,由於今年公投議題涉及全國性立法原則或重大政策,候選人對各項公投議題無論持贊成或反對態度,都是屬於競選活動一部分。在投票日當天,候選人無論其是否為特定公投提案之領銜人,凡宣傳公投提案者,皆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2款所禁止。中選會請全國公職候選人於投票日當天勿進行公投宣傳活動,以免誤觸法網。【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