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甡11號及金昌6號漁船調查 漁業署嚴懲共罰逾1500萬

漁業署4日公布我國籍漁船福甡11號及金昌6號的調查結果,分別開罰375萬元以及1140萬元。

福甡11號漁船涉及未詳實回報漁獲資料、非法僱用外籍船員、工資不足、工時過長、違反勞務契約(提前解約)及幹部毆打船員等項目,處分額度計375萬並收回漁業執照5個月;此外福甡11號涉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已移送高檢處偵辦。金昌6號違法捕撈平滑白眼鮫(黑鯊)及汙斑白眼鮫(花鯊),將處1,140萬元、沒收漁業執照6個月及船長漁船船員手冊6個月。

漁業署表示,福甡11號於南非開普敦遭控違反ILO漁業工作公約後,至9月29日調查完畢,詳細如下。

一、違反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漁業署表示,自船長及印尼船員訪查中,證實該船曾捕撈丫髻鮫、狐鮫、花鯊等禁捕魚種,只未留於船上;雖無足夠證據確認該船持有禁捕鯊種,但該船未依規定將丟棄之禁捕魚種之數目確實填報於電子漁撈作業日誌(E-logbook),依法處100萬元罰鍰,及處船長20萬元罰鍰。

二、違反境外僱用外籍船員。漁業署調查後,確認該船涉及工資不足、違反勞務契約(提前解約)及船居生活不佳,船長及幹部毆打船員等狀況,依法核處25萬元罰鍰及收回漁業執照5個月;非法聘僱外籍船員部分,處30萬元罰鍰。另仲介業者未與經營者及船員簽訂契約之事,處仲介業者200萬元罰鍰。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情事,已於10月1日移往高雄地檢署偵辦。

三、金昌6號違法捕撈大量黑鯊及花鯊

漁業署表示,調查人員於金昌6號船艙起出禁捕黑鯊及花鯊總重超過30噸;此外,船主及船長也坦承違規,依法處船主950萬元罰鍰並收回漁業證照6個月、處船長190萬元罰鍰並收回船員手冊6個月,另銷毀該批非法漁獲。

漁業署表示,遠洋漁業條例實施已1年半,呼籲我國遠洋漁業從業人員遵守國內規範及國際漁業各項規範,落實人權保障及維護產業永續經營。【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