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40公里為"嚴重超速" 最高罰24000元

為提升道路安全,行政院會今(4)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修正草案主要在加強「速度管理」,將嚴重超速由現行超過速限60公里降為超過速限40公里。

修法重點還包括實課責酒駕行為、古董車管理、強化速度管理、避免不當駕駛行為等。未來酒駕者參與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的費用需自行負擔;領用古董車牌照不依規定的時間、路線行駛者,需處罰鍰及註銷牌照。

交通部路政司長陳文瑞表示,研究顯示車禍多與超速有關,因此草案將「嚴重超速」下修,由超過最高速限60公里改為超過40公里,若高速公路最高速限110公里,目前法律規定時速超過170公里為「嚴重超速」,修法後超過150公里即為「嚴重超速」,可處6000元到2萬4000元。【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