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法:陸資違法來台投資 最高重罰2500萬

行政院今天(27日)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兩岸條例),將未經許可來台投資的陸資罰鍰上限提高為新台幣2,500萬元,並且可按次連續處罰到改善為止,以遏止陸資違法投資台灣。此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鑒於目前已有陸資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來台從事投資,影響我國資本市場秩序。此次修法針對上述投資行為裁罰規定進行通盤檢討並修正,賦予主管機關得依違法情節輕重、比例原則及實務執行的彈性需求進行裁處,以完善法制規範,營造安定有序的投資環境。 為配合修正條文施行,請經濟部及金管會配合訂定陸資違法在台從事投資相關行為的裁罰基準,以利後續落實執行。 

陸委會指出,依經濟部統計自民國98年6月至107年7月止,許可陸資來台投資案件共1,167件,依照兩岸條例第93條之一規定裁處共計32件,其中違反第一項未經許可投資29件、違反第二項未提交財務報表1件、違反第三項轉投資未申請2件。29件未經許可的陸資投資案,投資金額從新台幣100萬元以上至一億元以下不等。

兩岸條例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第1項有關陸資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來台投資之罰鍰額度為新台幣5萬元以上2千5百萬元以下,以利主管機關依違法情節輕重及比例原則,處以罰鍰,並增訂主管機關得限期命改正等規定。另配合「公司法」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修正相關文字。

二、為明確裁罰之違規態樣,修正第2項,將陸資所投資事業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派員檢查之態樣納入裁罰。

三、增訂第6項規定,對於陸資來台投資之違規情節輕微者,主管機關得先限期命其改善,已完成改善者,免予處罰。【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