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議長賄選案 維持一審判決

前台南市議長李全教涉及議長賄選案件,因最高法院撤銷二審判決後,發回台南高分院更審,昨(11)日開庭宣布,維持一審判決,被判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5年,全案仍可上訴。

前台南市議長李全教被控以買票方式向市議員尋求支持,雖遭拒絕,但檢方仍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起訴李全教。因羅進生、卓華民在法院中坦承有共犯之行,105年一審時,李被判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5年;經李全教上訴後,於106年改判有期徒刑3年6個月、褫奪公權5年,後被最高法院以二審判決前後矛盾為由撤銷判決,並發回台南高分院更審。

昨天台南高分院更審結果維持一審判決,判決李全教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5年,全案可再上訴。李全教認為此判決是政治追殺,表示目前只想專心經營事業,希望能還給他一個平靜的生活。【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