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商遊戲點數卡遭竊案 男蒙冤自縊身亡 監院彈劾承辦檢警

102年新北市板橋一起超商遊戲點數卡失竊案,店員指認男子陳建國涉案,隔年檢方依竊盜罪起訴陳男,陳男憤而上吊自殺,以表示自己未犯罪;家屬控訴檢警辦案草率、申請國賠,官司敗訴轉向監院檢舉,監院認為檢警偵辦本案確有諸多瑕疵,於8日審查通過彈劾板橋分局員警粘峻碩及新北地檢署檢察官詹騏瑋,並分別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和司法院。

102年6月26日晚間,新北市板橋一起全家便利商店遊戲光碟失竊案,警方鎖定的竊賊是戴灰色鴨舌帽、黑色眼鏡及穿夾腳拖,店長也作證指認男子陳建國是小偷;陳男解釋,案發當時,他在250公尺外府中路的統一超商,27日晚間才到全家買點數,當時是戴綠色鴨舌帽、穿淺色短袖上衣,與監視器所拍攝到的小偷衣著不同。隔年被檢方依竊盜罪起訴,陳男覺蒙受冤屈無處申冤而留下遺書後自殺身亡。

監察委員高鳳仙及高涌誠指出,粘峻碩明知超商及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均無法證明陳建國為竊嫌,且陳建國已提出不在場證明發票,不僅未附卷移送檢方,且未將陳建國不在場證明供述記明筆錄,其所製作之翻拍照片6張錯植時間,有誤導檢察官心證之重大違失,復未依法扣押贓物,未隨案移送全家便利商店失竊錄影畫面,未妥適保全超商及路口監視畫面並移送檢方,路口監視影像及翻拍照片未提示讓陳建國指認辯駁,違反刑事訴訟法及警察犯罪偵查手冊之規定,核有重大違失。

詹騏瑋忽視陳建國所提極具證據證明力之不在場證明,再以顯然無法證明陳建國為竊嫌之錄影畫面、照片等作為證物,草率將陳建國以涉犯竊盜罪嫌提起公訴,導致陳建國自覺蒙受冤屈無處申冤而留下遺書後自殺身亡,核有明確違失。

監院強調,警員粘峻碩明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及第5條之規定,情節重大,故提案彈劾。檢察官詹騏瑋未詳加檢視或漠視有利陳建國之事實,直接以無法證明陳建國為竊嫌之錄影畫面、照片等作為證物,草率將陳建國以涉犯竊盜罪嫌提起公訴,明顯違反檢察官職務規範,構成法官法第89條第4項第5款及第7款明定應予懲戒事由,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所以提案彈劾。全案將分別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及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