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輪調新制 二審任滿3年回一審

法務部為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之決議,於今(6日)表示,已完成「一二審檢察官輪調」之法制作業,未來二審(含高分檢)檢察官任期屆滿3年後,應立即調任地檢署檢察官,惟可繼續申請輪調二審,但不限申請輪調二審的次數,以期提升檢察體系效能。

法務部表示,為落實精緻偵查政策,提升檢察官本職學能,強化辦 案經驗傳承,有必要增加不同審級檢察業務之歷練。新訂函頒「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輪調實施要點」共計8點,並於4月3日函頒各檢察機關,適用於107年度的檢察機關人事作業。輪調實施要點中規定,自107年度起,凡申請輪調二審的檢察官,應填具屆滿後調任一審之同意書;二審檢察官任職3年後,則應立即調任地檢署檢察官,惟可繼續申請輪調二審。

另於要點中特別指出,對於二審任滿3年的檢察官,可優先選擇回任一審之服務機關,表現優異者,則得優先遴任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是轉任法務部所屬的司法行政人員、借調至其他機關辦事。此外,法務部並無強制現任的二審檢察官回歸一審,惟要點中規定,現職二審檢察官若自願申請調任一審,仍可優先選擇回任單位之權利,而表現優異者,亦有遴選檢察長之優先機會,及轉任司法行政人員或借調至其他機關辦事。【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