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議員賴素如雙子星收賄案 最高法院發回重審

前台北市議員賴素如被控於台北雙子星案索賄,一審遭判刑10年、褫奪公權5年,上訴後二審改判刑9年、褫奪公權9年,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昨日(25日)經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其二審判決在部分事實的調查仍有疏漏,且案情仍有不少疑點,故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本案發生於2013年3月間,由檢調單位查出,時任台北市議員的賴素如,對欲投標台北車站雙子星開發案的業者太極雙星團隊,索取1500萬元賄款,經討價還價後降為1000萬元,並收取前金 100萬元;由於賴素如以市議員的職權,於議會提案護航太極雙星的團隊,排除其他廠商競爭,以幫助程宏道等人順利得標,當時各界質疑其中有弊,賴素如即退還 100萬元給彭宏道。由於彭宏道認罪,供出轉交賄款給賴素如的細節,檢方對賴素如等人聲押獲准,並對她提起公訴,一審認定她期約收賄 1500萬元,依《貪污治罪6條例》中的「不違背職務行為收賄罪」重判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

案件後經上訴,二審認為,一審認定期約為1500萬元,但二審改認定為 1000萬元,故改判有期徒刑9年,惟褫奪公權變9年,無罪部分仍維持。全案再上訴第三審,由最高法院於昨(25)日撤銷有罪部分,並發回高院更審,無罪部分則上訴駁回,無罪確定。

最高法院於昨(25)日判決,認為二審判決僅因業者當時以「一手在胸前比一圓弧形,另一手以手勢比1」之動作,即向賴素如表示以 1000萬元期約賄路之意思;而賴素如則以微笑表示同意,雙方即能達成以 1000萬元分三階段(即第一階段100萬元,第二階段 300萬元,第三階段 600萬元)付款之方式期約行賄,認為該推論理由欠缺,有必要再進行調查。

此外,最高院表示,二審將褫奪公權加重為9年,並未說明其加重理由,恐有違反《刑事訴訟法》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規定,有必要重新論述,故最高法院撤銷賴素如有罪的部分,發回更審。至於二審諭知無罪的部分,由最高法院駁回其上訴,無罪確定。【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