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嚴重侵害人權 法界呼籲法制化

台灣法治暨政策研究基金會24日舉行法律研討會,針對限制出境引發的爭議,基金會董事長、前司法院副院長城仲模表示,限制出境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影響人民遷徙自由,嚴重侵害人民權利,有必要探討是否讓限制出境法制化。

我國限制出境制度從未在法律上明文規範,盼能推動修正從戒嚴時期沿用至今的境管「黑法」,在防逃與人權之間找到平衡點。城仲模表示,很多人是出國後才知道被境管,因為沒有令狀的文書通知,常常一被限制就3年、5年、甚至10年,在國外事業發展被迫停頓,影響人民的工作權、財產權,也嚴重損害到國內商業的發展,甚至有違憲的疑慮;他指出,日本司法實務上,犯下滔天大罪者才會被限制出境,對應國內只見限制出境的濫用。

現行《刑事訴訟法》中並無明文規定限制出境,唯一根據是民國73年最高法院刑事庭做成的決議,認定限制出境是限制住居的「方法」之一,是從《刑事訴訟法》第93條「限制住居」處分解釋而來,在被告欠缺羈押必要性時,將限制出境擴張解釋為限制住居的一種方法,用來替代羈押以避免被告逃亡的處分,如今司法實務上把限制出境當成限制住居的手段,卻是手段大於依據。

雖然《刑事訴訟法》多次修法,將多數重要的強制處分權限改為「法官保留原則」,但檢察官廣泛使用的「限制出境」處分卻未納入。立委柯建銘表示,立法院25日將審查《刑事訴訟法》中的限制出境及限制住居的修正提案,在司改國是會議中也針對檢察官強制處分權進行討論,可見限制出境對人權的侵害有很大的影響,期望透過專家與學者的多方討論,對限制出境法制化的更多意見。

台大法學博士、律師謝協昌指出,從102年到105年6月,一審判決潛逃比例1.50%、二審判決潛逃比例 0.07%,但不能以比率偏低的「落跑率」,來限制大多數不落跑被告的權益。而且限制出境屬於羈押的替代方案,羈押有期限與次數限制,但限制出境卻沒有,造成有些人僅被判刑2、3年,卻被限制出境近10年,違反比例原則。

高等法院法官錢建榮表示,目前限制出境分為行政、刑事兩大類型,前者是針對欠稅者,且經過大法官解釋合憲,後者是最高法院從限制住居推導而來,只要被判刑6個月以上者,被告都會遭到限制出境,未來縱使獲檢方不起訴或法官判決無罪,院檢往往不會主動撤銷境管,過去曾有案件結束10年後仍被境管,已嚴重侵害人民遷徙、住居等基本自由,且因沒有具體法條,連具狀向大法官聲請釋憲都有困難。

限制出境嚴重的限制人身自由,需要透過明確的法律將其法制化及合法化。前政務次長陳明堂也建議修法,限制出境對老實人有用,對不老實的被告根本不管用,依著民國73年、解嚴前的刑庭決議作為限制出境的處分或判決依據,這個刑庭決議是否合適,值得省思。【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