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人權法院裁定 僱主監控員工通訊需事先告知

歐洲人權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ECHR)5日對一起職場隱私案,作出歷史性判決,裁定僱主若要監控員工於上班時間使用的通訊,必須事先告知員工。

羅馬尼亞的38歲軟體工程師巴布勒斯庫(Bogdan Mihai Barbulescu),公司要求他在雅虎即時通訊軟件系統開設賬戶,以便聯絡客戶。但他卻用來跟未婚妻和親生兄弟聊天。主管曾要求巴布勒斯庫說明,但他辯稱,並未用即時通聊私事,於是公司把多達45頁的私人對話列印出來,作為證據,並以違反禁止利用公司資源作私人用途的內部規定為由,2006年將他解僱。

巴布勒斯庫告上羅國法院,指私人對話內容涉及自己的性生活和健康,於是控告公司侵犯隱私,並指自己對僱主的網上監控行動毫不知情,僱主則聲稱已提醒他,公司賬戶只可處理公務,羅國法院判他敗訴。

巴布勒斯庫其後告上歐洲人權法院,由於案件涉及職場私隱及僱主監控權力問題,引起私隱保障組織及人權律師關注。人權法院去年1月裁定,指僱主有權監控工作通訊,以確保員工在工作時間盡忠職守,故維持羅國法院的判決。巴布勒斯庫仍不服向17名法官組成的歐洲人權法院大法庭(Grand Chamber)上訴,法國政府及歐洲工會聯會均主動介入。大法庭以11對6比數推翻先前的判決,裁定為平衡隱私權和僱主權利,公司監控員工通訊前,須先知會警告,告知監控方式對員工私生活干涉程度有多大。【記者 張欣然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