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男要求使用「網路遺忘權」 遭最高法院駁回

日本一名男子前年向法院提出假處分和訴訟,要求Google從網站的搜尋結果中,刪除他2011年因為與未成年少女進行性交易被捕的紀錄,日本最高法院前日駁回原審法官的裁決,裁定Google勝訴,毋須刪除資料。

據報導,這名男子在 2011 年 12 月因為違反兒童買春禁令被捕,並被判罰鍰,從此只要在 Google 搜尋引擎上輸入自己的名字,就會跑出相關新聞,男子以侵犯隱私權為由提起訴訟,要求Google刪除有關他犯罪的新聞。地方法院初審判決,以一般人應該享有「被遺忘權」,判決該男子勝訴。案件進入高院後,法官衡量該男子的犯罪訊息,依然是對公眾有益且必須揭露的資訊,與原告所受的聲譽損害相比,仍有其公開的必要性,判處原告敗訴,Google毋須刪除他的網路紀錄。

日本法院在發出的聲明中表示:只有在保護隱私權的價值明顯高於資訊公開時,才會允許刪除相關的報導與搜尋紀錄。雖然日本最高法院在判決書中,並沒有直接使用「被遺忘權」這個名詞,但確實留下了類似案件的一個判斷基準--公共利益。Google 發言人米多斯對此事作出回應:我們很高興能聽到這個判決結果,最高法院一致認同,基於隱私權和誹謗法案,如果要刪除任何搜尋引擎的訊息,依然要以「公共利益」作為優先標準。該男子的委任律師卻表示,這是一項令人失望的裁決,確保犯罪事實被紀錄,與多年後他的姓名與那項罪名持續連結,是不同的兩件事。

2014年時歐州法院裁決,當個人資料過時且不相關時,民眾就有權行使「被遺忘權」,要求包括Google等搜尋引擎將相關資料刪除。此後,谷歌(Google)、微軟(Microsoft)和雅虎(Yahoo)等其他搜尋引擎業者,開始受理使用者們的請求,只要他們的要求符合特定標準,就可刪除該連結。然而誰應享有此權利?大眾接收網路資訊的自由是否會因此而受影響?網路隱私權等的討論,到目前仍充滿著爭議。【記者 林曉明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