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鼎案偵結 翁啟惠遭貪污罪起訴

浩鼎案歷經10個月偵查於今(9)日偵結,士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的期約、收受賄賂罪起訴前中研院院長翁啟惠。翁啟惠涉嫌收受浩鼎董事長張念慈給的浩鼎300萬股股票,以每張31元計算,總價約9300萬,另有1500張技術股,因經濟部認為發行技術股有疑慮,翁啟惠才沒有從中獲利,張念慈則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的行賄罪及內線交易罪。

台灣浩鼎生技公司新藥解盲效果不如預期,導至股價下跌,於去年2月遭人檢舉疑涉內線交易,士林地檢署隨即交由重經專組檢察官偵辦,並於4月間搜索翁啟惠等人住處,查扣中研院癌症專利技術轉移的資料及相關資金流向等,追查中發現翁啟惠在擔任中研院院長期間,利用女兒翁郁琇帳戶收受3000張浩鼎股票。

中研院於101年8月31日在網站公告徵求「新一代酵素合成寡糖技術」專屬技術授權公告後,張念慈以潤雅公司(與浩鼎公司同辦公室)名義洽談。張念慈為解決醣分子需求,於101年12月間指示潤雅公司執行長曾毓俊與翁啟惠私下簽定10公克醣分子材料移轉契約後,翁啟惠即指示其研究團隊成員吳宗益自101年12月17日起交付醣分子以滿足浩鼎公司需求。復於102年4月25日潤雅公司與中研院簽訂專屬授權備忘錄,並經翁啟惠同意在該專屬授權備忘錄內訂有無需支付費用即可派員至中研院學習酵素合成法之條款,讓浩鼎公司人員得以在未簽屬專屬授權契約前即可取得酵素合成法技術,並將取得之成果攜出中研院供浩鼎公司使用。

檢方認為翁啟惠身為國家最高學術機關中研院之院長,不思國家與人民所託善盡職責,竟為一己私利而背於公務員之廉潔義務,於執行職務時期約及收受賄賂,實敗壞國家官箴並損及人民對公務員職務公正性之信賴,因此建請法官量處適當之刑,以儆效尤。【記者 陳亦真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