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12月10日是「國際人權日」,許多國家會在這一天舉辦活動紀念,人們也在這一天重新思考實現人性尊嚴與自由...等人權保障的重要。它的由來是為了紀念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該宣言確立了每個人與生俱來的平等權利。其核心意義在於紀念和推廣人權的普世價值,並強調保護每個人尊嚴與自由的重要性。《世界人權宣言》是一份強調尊嚴、自由和平等的基本文件,適用於所有種族、性別、國籍或社會背景的人,象徵著全球共同的人權理想。
國際人權與轉型正義深刻關聯
國際人權與轉型正義之間具有深刻的關聯性,因為轉型正義的核心目標是透過追求真相、伸張正義、彌補受害者、並建立永續的和平與民主社會,來實現基本人權的保護與促進。轉型正義的核心是對過去不公義的揭露與處理,包括威權或暴力政權下的侵犯人權、政治迫害等行為。民主國家必須承認並糾正這些歷史錯誤,以避免類似情況重演。公平與正義是民主的基石。如果歷史的不公得不到修復,民主國家將面臨信任危機,公民對政府的合法性和正當性會產生懷疑,因而轉型正義是民主國家的基本要求,而非取決於政治需求的選項。未能全面落實轉型正義的國家,其民主體制的完整性和正當性將受到質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歐洲人權法院和美洲人權法院的多項重要決定和文件表明,轉型正義是實現社會和解、保障人權和鞏固民主不可或缺的一環。
國際社會應對相關國家的行為保持關注,並促使其履行轉型正義的義務,確保民主進程不受威權遺毒的侵蝕。典型案例如南非的真相與和解委員會、德國對納粹歷史的反思,以及拉丁美洲國家對軍事獨裁時期的處理,都顯示出轉型正義對於民主鞏固的重要性。
而尊重人權是民主的核心價值。轉型正義不僅關乎過去的受害者,也確保未來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受侵害。國際人權規範要求民主國家承擔道義與法律責任,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和第7條明確要求各國進行有效補救和防止再次發生的措施。未落實轉型正義的民主國家,無法充分履行其人權義務,國際聲譽和對內治理都將受損。
未能直達轉型正義的協商式轉型
「協商式轉型正義」是一個針對威權政權過渡至民主政權過程中所採取的方法。台灣的轉型正義被歸類為協商式轉型(negotiated transition),協商式轉型通常指威權政權在面臨內外壓力時,選擇以和平協商的方式逐步讓渡權力,而非通過革命或劇烈的制度更替實現民主化。在這過程中,威權政黨往往為了保護既得利益或避免全面清算,設計了一些限制性條件,使轉型正義的範圍和深度受到限制。
台灣的民主轉型是由當時的國民黨主導推動,並非由底層革命或大規模社會運動強迫政權瓦解。這意味著國民黨在轉型過程中具有一定的談判籌碼,能夠設定遊戲規則。國民黨在轉型過程中,同意逐步開放選舉、解除戒嚴、允許多元政黨,但保留了對國家資源和機構(如司法系統、軍隊、財務資產)的高度影響力。
民進黨執政後延續協商式轉型的脈絡,2017年通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的時間範圍被限定在1945年至1992年國民黨執政時期,排除了1992年後可能的政治迫害或不公義事件。這種時間範圍的設定,實質上是威權遺毒的延續,避免對1992年後仍可能存在的威權行為進行清算。
轉型正義應包括歷史真相的揭露、受害者的賠償與和解,以及加害者的究責。然而在台灣,由於轉型範圍被限定,一些受害者的訴求難以被納入議程,例如1992年以後的政治或宗教迫害案例。對於被排除在範圍外的受害者來說,這種限縮無疑是一種二次傷害。未能徹底清算威權遺毒,可能導致部分社會群體對國家機構的不信任感持續存在。特別是若某些威權行為的受益者仍掌握權力,受害者群體會認為正義尚未伸張,進而加深社會對立。未經充分改革的體制可能成為威權勢力復辟的溫床。例如司法系統仍然具有威權時期的結構性問題,可能出現選擇性執法或對民主權利的限制。
協商式轉型正義需突破限制
實現完全的正義是轉型正義過程中的一個複雜挑戰,特別是在協商式轉型正義的框架下。協商式轉型的特徵在於,儘管有政治轉型,但過去的權力結構與政治體系在某些方面仍有延續性,造成了來自社會的不同預期與需求的矛盾。
協商式轉型之所以被採用,通常是為了避免社會動盪或內戰風險。然而,這種模式必然帶來妥協,特別是對威權勢力的追究可能大幅縮減。妥協雖避免了轉型過程的劇烈衝突,但也為未來的歷史創傷修復設下阻礙。
如何突破協商式轉型正義的限制,本文建議:
(1)擴大轉型正義的範圍:重新評估《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的時間範圍,納入1992年後可能的威權行為及政治迫害事件。並引入動態的轉型正義機制,確保未來若有新證據或新案例出現,可以及時進行追究。
(2)加強歷史教育與社會對話:教育民眾了解威權時期的真相,特別是轉型過程中未解決的威權餘毒問題,促進對轉型正義重要性的認識。透過社會對話,彌補因範圍限制造成的受害者和政府間的信任裂痕。
(3)推動法律與體制改革:深化司法改革,確保司法獨立與公平,防止威權遺毒滲透民主體制。通過加強對威權遺毒審查機制的法律,防止其在法律或行政體系中隱性存在。
協商式轉型的局限性在於妥協所帶來的「正義不完全」,而這種不完全正義在台灣的民主化進程中留下了威權遺毒。雖然這種模式的初衷是和平過渡,但長期而言,轉型正義的範圍受限可能損害民主體制的穩定性。台灣應逐步突破這一限制,透過擴大轉型正義的範圍和深化制度改革,轉型正義應更緊密結合國際人權標準,國際人權為轉型正義提供了法理基礎、道德框架與實踐工具,兩者共同追求的是一個以尊重人權為核心,能夠記取歷史教訓並防止暴行重演的社會,以確保正義的全面實現,從而鞏固民主價值與社會和解。
協商式轉型正義的再轉型,必須突破上述限制外,需有專責機構負責監督轉型正義的過程,確保所有政策和措施公平、公正地推進。透過增強透明度與問責制以確保正義的全面實現,不僅能夠增強社會對過去事件的理解,也能為當前負責人提供壓力,促進責任追究;在協商過程中需納入多元聲音,確保各個社會群體的參與,包括受害者及其家庭、學者、社會運動組織等,聆聽不同的意見和需求,以達成更公平的共識;透過經濟補償、心理輔導、社會支援計畫等措施,幫助受害者及其家人修復創傷,恢復他們的尊嚴和生活品質,不僅能逐步實現對歷史不公的完全正義,也能在全社會中建立一種和解與共享的文化,促進長期的社會穩定與繁榮,在在都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和承諾,以促進更全面的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