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從萬年稅單的迷局 看稅審法的機遇與挑戰

台灣的稅務制度長期深陷「萬年稅單」的泥淖,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的焦點。萬年稅單的稅務爭議案件因行政法院反覆發回與稅務機關重複裁決,導致案件懸久不決。納稅者為此背負沉重的心理與財務壓力,或因稅務糾紛影響生計、企業營運,甚至不堪長期身心壓力而走上絕路。

2022年,監察院針對「萬年稅單」提出調查報告指出,萬年稅單問題不僅影響人民權益,更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司法院於2024年推出《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以下簡稱稅審法)草案,試圖為長期稅務亂象尋求解方。然而,草案的部分條文卻引發學者、專家與民間團體的廣泛質疑,認為其設計未能有效解決根本問題,反而可能延續稅務弊病,甚至損及人民權益。

稅務爭議的本質在於稅務機關與人民間的不對等關係。稅務機關作為稅收的執行者,掌握調查、裁決等核心權力,而人民則因資訊不對稱與專業不足,常處於被動的弱勢處境。稅審法的推出,是司法院試圖平衡此不對稱關係的重要一步,但其成敗將取決於是否真正落實公平正義原則。

破解萬年稅單的制度困局

稅審法草案的核心目標之一,是解決萬年稅單的循環問題。草案第29條規定,行政法院法官可直接判決調整稅額,避免案件無限發回。然而,條文同時附帶但書,允許法院在查明困難時可將案件再次發回稅務機關。這一矛盾設計,使得法案的實效性大打折扣,甚至可能促使萬年稅單的存在更合法化。

專家認為,解決萬年稅單的關鍵在於司法機關應強化獨立判決能力,杜絕反覆發回稅務機關重為復查決定的惡性循環。以德國為例,稅務法院在爭議案件中具有完全獨立的裁判權,稅務機關若無法提供充分證據,其主張即無效。相比之下,台灣的行政法院因習慣性將案件發回,間接縱容了稅務機關的疏漏與不作為。

此外,台灣稅務機關以「稅收績效」為核心的考核文化,亦是萬年稅單的成因之一。許多基層稅務人員為達成績效目標,常傾向於維持高額稅單,不願撤銷錯誤裁決。專家建議,應全面改革稅務考核機制,尤其,取消稅務獎勵金制度,將依法課稅與保障人民權益列為首要指標,因為唯有摒棄「績效至上」的心態,才能讓稅務機關回歸應有的公正性。

協力義務與人權保障的拉鋸戰

稅審法草案對人民協力義務的擴張,再次引發關於憲法權利與稅務需求之間的激烈討論。草案明定,納稅人在稅務案件中須全力協助稅務機關,即便涉及刑事追訴或處罰,也不得援引「不自證己罪權」拒絕提供相關資料。此規定被批評為「倒退到戒嚴時代」,甚至被指違憲。

在民主法治國家,人民的「不自證己罪權」是憲法賦予的重要人權保護。日本、美國等國家均將此原則應用於稅務案件,保障納稅者免於受到不當脅迫。然而,台灣稅審法草案卻將協力義務無限擴張,要求納稅者在稅務調查中無條件提供協力,甚至將不履行義務的行為視為違法處罰,顯然違背基本人權保障。

學者吳景欽教授指出,稅務處罰的本質近似於刑事罰,具有懲戒性質。若人民因履行協力義務而間接自證其罪,等同於被剝奪基本權利,而過當的協力義務,實務中經常導致個資外洩、人權受侵害等問題。例如,稅務員因績效壓力過度,要求納稅者提供不必要的資料,甚至將無法舉證的稅額責任轉嫁至納稅者,反映出台灣稅務制度在執行層面亟需改善。

專家建議,應重新審視協力義務的適用範圍,明確訂定規範限制,避免出現侵犯人權的情況,並強化稅務人員在調查過程中的證據主要責任。唯有在保障人民權益與提高稅務效率間取得平衡,稅審法方能避免引發更大的爭議,免於落入惡法侵害人權的口實。

稅審官制度的設計缺陷與優化方向

稅審法草案提出的「稅審官制度」,意在提升稅務審理的專業性,但卻因「球員兼裁判」的疑慮而備受抨擊。草案中規定,稅審官擬由稅務機關借調資深人員,任期結束後將回歸稅務體系。這意味著,稅審官在裁決案件時可能難以擺脫稅務機關的既有思維,長期受國庫主義思維影響,很難在裁判時完全中立,甚至可能因面對老同事開的稅單而手下留情,影響裁判的公正性。此外,現行的納保官制度早已顯示,借調稅務人員的模式並未有效解決問題,反而有導致納稅者權益進一步受損之實,疑慮甚多。

專家指出,美國的納保官制度為稅務改革提供了成功的範例。美國《納稅者權利法》規定,納保官必須完全獨立於稅務機關,其主要任務是保障納稅者權益,防止稅務機關濫用權力,因此美國納保官能有效監督稅務機關的作為與處分,並提供人民救濟管道。

相較之下,台灣稅審官制度因借調設計而喪失了獨立性,恐難以實現真正中立裁判的初衷。借鑑美國模式,稅審官應採取更嚴格的排除有利益衝突疑慮的措施,從民間選任稅務專業相關領域菁英擔任稅審官,並賦予其專職與獨立地位,還應有完善的績效評估與升遷制度,且由司法院職掌考評,以確保其專業性與中立性,才能真正保障納稅者的權益。

強制律師代理與推計課稅的問題

稅審法另一爭議條文是強制律師代理稅務訴訟。雖然法官、律師專業分工確有其合理性,但稅務訴訟具有高度專業技術性,非所有律師都能勝任。如果律師本身對稅務問題缺乏專業知識,反而可能使納稅者權益遭受侵害。

更令人擔憂的是,稅審法並未針對律師資格設置稅務專業的最低要求,使該條文看似「替律師找工作」。對此,學者認為,若稅務專業法官接受特定時數訓練仍無法完全掌握稅務專業,律師是否能在無訓練情況下做好代理工作,值得質疑。

此外,稅務機關的推計課稅機制也備受批評。稅務機關往往以最高價核定收入,最低價核定成本,使稅額核定過於偏頗,導致納稅者難以提出有效救濟。學者建議,應對推計課稅的範圍與依據設置更嚴格限制,避免稅務機關濫用權力。

稅務文化與司法體制的深化改革

稅審法的推行,不僅是解決當前問題的必要手段,更是檢視台灣稅務文化與司法體制的重要契機。長期以來,稅務機關因「稅收至上」的思維,忽略了對人民權益與基本人權的保障。而行政法院亦因稅務專業不足,未能充分發揮監督與制裁的功能。

稅審法的制訂過程中,應該公開透明,且應廣泛徵詢納稅者權利組織、專業法務、會計、記帳團體,甚或稅災戶等參與,共同研擬解決導致萬年稅單的問題,確保法案內容符合社會需求與憲政精神。政府應建立透明的回饋機制,定期檢討法案施行狀況,並及時修正不適宜的條款。

結語:秉持良心為賦稅正義鋪路

稅審法的推出,顯示司法院有意解決萬年稅單與稅務爭議的亂象。然而,草案的多處條文卻暴露了其內在的矛盾與不足。從人民協力義務的過度擴張,到稅審官制度的利益衝突,無不顯示出台灣稅務體制改革的艱難與挑戰。

稅審法草案試圖解決萬年稅單問題,但其設計仍未脫離對稅務機關的過度偏袒,甚至可能進一步侵害人民權益。

要解決萬年稅單困局,稅審法的修正方向應包括以下幾點:

1. 明確限制行政法院發回稅務機關的權力,強化法院直接裁判的義務,避免案件拖延。

2. 限縮人民協力義務範圍,明確保障「不自證己罪」原則,防止過當執行侵害人權。

3. 改善稅審官設置模式,參考美國納保官制度,避免「球員兼裁判」的利益衝突。

4. 針對律師代理稅務訴訟設置專業資格要求,並允許納稅者自主選擇適當代理方式。

5. 限制推計課稅機制,確保稅務機關核定依據符合公平與合理原則。

要真正實現賦稅正義,稅審法必須站在保障人民權益的基礎上進行修訂。稅務是國家與人民之間的重要連結,唯有建立透明、公正的稅務體制,才能讓人民感受到真正的賦稅正義。稅審法的最終成敗,不僅關係到納稅者的權益,也直接影響台灣的民生經濟、民主與法治精神。稅務改革涉及許多專業與行政沉痾,尤其,台灣長期傾向「國庫主義」思維,長期「以吏為師」的陋習,修法過程務必審慎、廣納各界意見,本於保障賦稅人權及良心施政,避免落入慣性窠臼。立法者與執法者應銘記,服務照顧人民是其最高職責,唯有以良心與專業為基礎,才能為台灣的稅務改革奠定堅實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