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AI智慧財產權的審視新挑戰

2022年ChatGPT問世以來,透過AI「生成」的內容,從音樂、文章創作、繪圖到軟體編碼無所不能,生成式 AI (Generative AI)能夠學習人類語言、編程語言、藝術學等各種複雜的主題,並重複使用訓練資料來解決新的問題,然而,這一新興現象也引發了關於智慧財產權(IPR)的爭論,例如AI創作的作品是否會構成侵權?又該如何保護這些作品的版權?

首先來了解各國對於生成式 AI的創作是否具備著作權的見解, 2023年3月16日,美國著作權局發布了關於AI生成作品註冊的指南(Office Guidance),並宣布將研究AI引起的著作權法律及政策問題,該指南指出:當人工智慧技術在沒有任何人類參與的情況下自主生成作品時,該作品不受著作權保護,以及如果「複雜的文字、視覺或音樂作品」是由使用者對人工智慧技術下指令生成時,該作品也不受著作權保護,因為此作品對於創作性的要素僅由AI技術決定和執行,而非由人類使用者決定;指南特別說明,生成式人工智慧的使用者,下指令的步驟僅為執行藝術家創作指示,實際上仍是生成式AI本身決定如何執行這些指令,因此無法獲得著作權。著名的案例為,美國著作權局在2023年得知社群網站作者Kashtanova在2022年註冊的漫畫《黎明的查莉婭》是透過一系列書面提示、引導AI製圖網站Midjourney創作而成,內容描述一名年輕人穿越數個未來世界的旅程,美國著作權局指出Kashtanova撰寫內文並將圖像整理編輯成圖書最終形式,但Midjourney生成圖像是不可預測的輸出,代表Kashtanova並未創作「黎明的查莉婭」書內的個別圖像,因此Kashtanova僅對漫畫的「文字敘述」及「視覺元素的選擇、統整和編排」享有著作權,由於「Midjourney生成的圖像部分」並非人類創作,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局因此撤銷了原註冊,「黎明的查莉婭案」明確顯示,單純透過AI生成的內容不享有著作權保護,無論這些內容是完全自主生成的,還是由人類下指令生成的,這對於許多依賴AI技術進行創作的個人和企業來說,是一個重要的法律參據。

我國對於生成式AI的創作的觀點與美國相近,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函釋表示AI(人工智慧)是指由人類製造出來的機器所表現出來的智慧成果,由於AI並非自然人或法人,其創作完成之智慧成果,非屬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原則上無法享有著作權,所以當作品僅由機器、技術所產生的智慧成果,原則上無法享有著作權,必須包含一定程度的人類創作表現,才能具有著作權的保護,因為生成式AI僅是人類創作的工具,如果沒有作者的創意靈魂,僅具備AI生成工具的軀幹,是無法取得著作權的保護。

探討各國對於利用生成式AI創作的作品,是否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觀點,2023年5月30,日本文化廳與內閣府針對生成式AI與版權保護問題的判斷原則提出正式官方說明,在文化廳與內閣府提供的說明文件中,將AI與版權的關係分成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AI學習、開發階段;第二個階段是AI生成圖像作品及利用的階段;在第一階段,生成式AI網站利用版權內容進行AI模型學習、開發,原則無須經過版權所有者授權同意,除非有「超過必要限度」或「不合理損害到版權所有者權益」之情形出現,這表示在涉及著作權以外之智慧財產權時,學習過程不受智慧財產權限制,並不會產生侵權行為,在此階段日本文化廳的觀點與我國略有不同。 依據我國智慧局於2023年6月16日說明指出,在蒐集資料訓練AI模型階段:訓練資料如受著作權法保護(下稱原始著作),會涉及「重製」原始著作之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涉有侵權訟爭風險,因此國人在使用蒐集資料訓練AI模型時,仍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才不會有侵權的風險;而第二階段,如果利用AI生成圖像等作品,並進行發布散播或販售等商業營利行為,則屬版權侵權認定範疇,只要生成的圖像或作品被認定與既有版權內容有類似性,或對既有版權物具有依賴性,版權所有人即可以侵犯版權為由要求損害賠償,而實際利用AI生成圖像的使用者則會受到刑事處罰,這對於二次創作的工作者有很大的影響,因為應用AI生成內容有可能因為與既有版權具有「類似性」與「依賴性」而惹上侵權的麻煩,這使得深諳二次創作與原作版權複雜爭議的同人界心生警惕,也可能會因此遭受刑事的處罰。

生成式AI的創作,也可能面臨侵權的危險,中國廣州互聯網法院在今年2月26日宣判一起生成式AI服務侵犯他人著作權判決,這也是全球範圍內首例生成式AI服務侵犯他人著作權的生效判決,知名「奧特曼」 著作權人發現,被告經營化名Tab之網站,提供具AI生成繪畫功能的服務,當要求Tab網站生成奧特曼相關圖片時(如輸入:生成一張戴拿奧特曼), Tab網站生成的奧特曼形象與原告奧特曼形象構成實質性相似。原告認為,被告未經授權,擅自利用原告享有權利的作品訓練其大模型並生成實質性相似的圖片,且通過銷售會員充值及「算力」購買等增值服務攫取非法收益,前述行為給原告造成嚴重損害;判決書顯示,被告Tab網站的AI繪畫功能可根據使用者指令生成對應的圖片,如使用者輸入「生成一個奧特曼」,即生成奧特曼形象圖片; 輸入「奧特曼融合美少女戰士」,即生成奧特曼身體拼接美少女戰士長髮形象的圖片等,而由Tab網站生成的案涉生成圖片,部分或完全複製了作品,被告未經許可,複製了作品,侵害了原告對作品的複製權,且被告未經許可,改編了作品,侵害了原告對作品的改編權,因此被告網站應採取「關鍵詞過濾措施」,防範其服務繼續生成與案涉奧特曼作品實質性相似的圖片,例如防範程度應達到:用戶正常使用與奧特曼相關的提示詞,不能生成與案涉奧特曼作品實質性相似的圖片,因此使用生成式AI的創作時,要避免生成與他人創作的作品實質性相似的圖片,以免造成侵權的問題。

生成式AI技術無疑為藝術、媒體娛樂、影音創作、商業應用、科學數據、語言翻譯、程式語言等各方各面帶來了巨大的創新機遇,但也引發了關於智慧財產權的新挑戰,美國與我國的案例顯示,純粹由AI生成的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這對創作者和企業提出了新的法律風險,而各國對此問題的法律態度不一,例如蒐集資料訓練AI模型時,日本允許學習階段無需授權、我國則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的不同看法,皆顯示出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在AI時代的複雜性。未來,全球需建立統一且公平的法律框架,保障創新同時保護原創者權益,這樣才能平衡技術發展與法律保護,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的可持續發展,使用生成式AI技術進行創作更需謹慎操作,確保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權,才能在技術創新與法律保護之間找到平衡,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的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