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政治轉型過程確實經歷了從威權體制走向民主政治體制的漫長過程,1987年的解嚴事件被視為其中的重要一步。解嚴標誌著台灣政治的開放與民主化,使得公民享有更多的言論自由和政治參與權利。然而,即使解嚴了,台灣仍然處於一個後威權體制的時代,直到2016年第二次政黨輪替之後,台灣才被國際社會普遍認為已經正式進入民主政治體制。
在政治轉型的過程中,人權保障是一個極為重要的議題。國際社會已經建立了一系列的人權標準和規範,包括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等,這些文件強調了宗教信仰自由等核心人權的重要性與規範,並成為了全球人權保障的基礎。台灣於2009年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兩公約施行法》,將兩公約的規定納入國內法律體系,這對於台灣人權水平的提升和跟上國際人權標準具有重要意義。這表明台灣政府致力於尊重和保障人權,並願意履行國際人權承諾,推動台灣的人權保障水平達到國際一流水準。
然而,台灣在推動人權轉型的過程中,政府在2017年通過《促進轉型正義法案》時,將時間範圍限制在國民黨執政的1945年至1992年期間,排除了1992年之後的人權迫害事件的考慮。這樣的限制可能導致對於某些受害者和受迫害者的正義和平反的不完整性,並未充分符合人權事件的新證據和良心原則。在轉型正義的過程中,對過去不正義行為的認知和反思是非常重要的。人權事件的新證據可能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浮出水面,因此限制時間範圍可能導致對新證據的忽略,這不利於對歷史不正義的完整了解和平反,有失公允。
而良心原則是一個深具普世價值的概念,它反映了個人內在的道德判斷和價值觀念,是人類共同的道德觀念之一。在個人層面上,良心指導人們辨別善惡、正邪,並激勵人們去行善、遠離惡行。在社會層面上,良心原則則代表了對公義、真理和道德的普遍尊重和追求。良心原則為法治提供了重要的依據和指導。在民主社會中,法律應該反映人民的共同良心和價值觀念,並在此基礎上為社會提供公正和公平的規範。良心原則的尊重和遵從有助於確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良心原則也在轉型正義中扮演關鍵角色。轉型正義是解決過去政治暴力和不公義行為的過程所造成的傷害,給予彌補與咎責的作為,包括追究歷史上的人權侵犯、推動和解和補償受害者。在這個過程中,良心原則指導人們認識歷史真相、承擔歷史責任,並尋求和解和公正。尊重良心原則有助於建立一個真正公正、和解的社會,防止歷史的覆轍重蹈,確保人權得到恢復和保障。
根據良心原則,轉型正義的新證據出現時,這些新的證據本是當初既已存在的事實,不應受到現有法律的時效限制所限制,而不予採認。這是因為轉型正義的核心目標是揭示過去不公正和人權侵犯的真相,並尋求正義、和解和補償。如果新的證據出現但受到時效限制,而將之屏除,這將導致過去不公正的行為無法受到應有的追究和補償,違反了良心原則所代表的正義和真理的追求。
良心原則鼓勵人們追求真理和正義。當新的證據出現時,這些證據可能揭示過去被掩蓋的真相,有助於理解歷史事件的全貌和真相。如果這些證據受到時效限制,將嚴重阻礙對歷史真相的認識和揭示,不利於轉型正義的實現。良心原則強調法律的公正和合理。如果新的證據出現,而這些證據受到時效限制,將導致法律無法充分考慮和應對新的情況和真相,這將影響法律的公正和合理性。良心原則要求法律應該反映社會的良心和道德觀念,因此任何法律都不應該限制對於新證據的考慮和適用。
而良心原則強調了對公正和真相的追求。當新的證據出現時,應該採取積極的態度,確保這些證據得到充分的調查和評估、印證。如果新的證據能夠提供對事件更完整、更準確的呈現,那麼忽視這些證據就意味著對正義的拒絕,也是對良心的背叛。此外,人權事件通常涉及權力和弱勢的對立,受害者往往處於弱勢地位。在這種情況下,應該採取積極的措施來保護受害者的權利,包括充分考慮新的證據,以確保他們能夠獲得公正對待和合理補償。因此,基於良心原則,新證據應該被視為關鍵的元素,並應該在人權事件的思辨和平反中得到充分的考慮,而不應受證據時效性的限制。這將有助於確保受害者獲得正義和真相的揭示,促進社會的公正和人權的保護。
總而言之,台灣政治轉型的歷程雖然經歷了解嚴、政黨輪替等關鍵事件,但在人權保障方面仍需不斷努力,包括更加開放和包容地處理過去的不正義,基於良心原則,新證據應該被視為關鍵的元素,並應該在轉型正義的思辨和平反中得到充分的考慮,而不應受證據時效性的限制。這將有助於確保受害者獲得正義和真相的揭示,促進社會的公正和人權的保護,這是確保轉型正義過程有效進行的關鍵,才能讓台灣的人權保障能夠跟上國際一流水準,實現真正的民主與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