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台灣不應停留在協商式的轉型正義

228事件距今已經76年,台灣的轉型正義卻仍未跟上國際潮流。轉型正義是一個強調正視歷史錯誤、追求實現社會正義的思維理念。轉型正義需歷經一個社會從威權過渡到民主的過程,一般普遍認為,後繼政權的領導人有責任矯正舊政權昔日所犯下的錯誤與罪行,並視平反歷史的不正義和追求社會轉型,這是民主社會所不應迴避的法律義務和道德責任。現代轉型正義的發源主要是針對二戰時期所遺留下來的戰犯予以審判與懲罰的措施,聯合國於1948年通過的《防和懲罰種族滅絕罪公約》、《聯合國人權宣言》、以及紐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等,都是轉型正義的最初實踐。

自1980年代開始,全世界將近一百個國家陸續從威權獨裁轉型為民主政體。眾多的國家也同時面臨如何處置與清理威權遺緒的問題,這使得轉型正義工程成為世界性的課題,此一階段的轉型正義,反映出後冷戰時期世界政治格局的獨特性,而與全球化國際政治的發展緊密相連,轉型正義所提供的衝突解決機制,逐漸成為民主法治國家治理原則的新典範。

作為保障基本人權的國際組織,聯合國多年來一直不遺餘力地推動轉型正義,2004年聯合國秘書長安南在安全理事會的報告明確指出,為了協助各國保障基本人權,維護區域和平,聯合國將特別關注轉型正義以及法治的問題。2012年3月22日,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任命Pablo de Greiff為促進真相、正義、賠償和保障人權保證不再發生的特別報告員,推動轉型正義的整體性方法,強調「促進真相」、「正義」、「補償」和「保證不再發生」。這就是轉型正義要具備的四個要素,不是概念和經驗的隨意組合,而是相互關聯、相輔相成,沒有這些要素就無法實現正義與和解的目標。

據許多國家推動轉型正義的經驗一再證明,若在上述這四大元素間進行權衡取捨或是有所偏廢,都不利於轉型正義工程的進行。舉例而言,司法追訴不僅要求追求真相,還要求根據揭露的真相採取行動,因為僅僅揭露真相並不足以彌補罪行所帶來的傷害。賠償方案需與起訴同步進行,則賠償方案的當事人會較願意將這些方案提供的賠償金視為賠償,而非只是便宜行事的補償措施。

又例如司法迫害不僅要求追求真相,更要求採取基於真相的有效訴追與審判行動,若是僅僅揭露真相並不足以彌補犯罪造成的損害。De Greiff強調,促進轉型正義是一個追求人民信任的重建過程,在追尋真相的過程中,人們可以體會在獨裁政權下,由於旁觀者的政治恐懼所造成的膽怯、懦弱和軟弱,這些恐懼對生活與法治的影響是無與倫比的。而真相委員會的最終報告就是一項有助於重建公民信任的補償措施。如果沒有進行結構性改革措施,則無法確保不正義侵犯人權行為不再發生。

台灣的威權政權與民主轉型過程分成三個階段,1987年解嚴前的威權統治時期、1988年-2016年的後威權統治時期、2016年第三次政黨輪替後進入的民主時期。解嚴前威權政府憑藉其強而有力的「政黨、政府、軍警、特務、司法、稅務」一條鞭的力量,對認為會妨害「國家安全」的任何宗教或團體,施以無情的鎮壓與迫害。而戒嚴法賦予政府巨大無上的權力,可以消除社會上任何形式的異議。在1988年-2016年的後威權統治時期,在此時期的初期,行政權仍然獨大、司法仍受行政權控制、立法授權仍不足,當時保障人權並未形成政府治理的核心價值,威權體制的整肅異己文化,仍然盛行。如1996年12月當時國民黨威權政府動員許多媒體、司法機關、國稅機關,以媒體抹黑、刑案起訴、行政課稅的三部曲,對總統選舉時支持對手或未表明立場的宗教組織,進行政治整肅的秋後算帳,凸顯出在威權體制遺緒統治下,當時政府執政的典型違法和不正義行為。

台灣後繼的民選政府,在實踐轉型正義的努力上雖然交出了一些成績單,如2009年馬英九總統任內,立法院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成為國內法,並宣示「人權立國,推動轉型正義,加強人權保護,建構有效救濟機制」;蔡英文總統於2017年通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但相較於當前國際社會的發展趨勢,台灣政府處理轉型正義的作法顯然自外於國際潮流。台灣在轉型正義的政治工程中,只有對受害者的補償較有成績,其他諸如對加害體制的反省、全面性對歷史真相的嚴肅調查,乃至司法或道德責任的追究,以及推動恢復人民對國家體制的信任等牽涉人權與民主價值深化的工作,則未見積極且明確的作為。

台灣轉型正義的類型,符合學理上所謂的協商式轉型(negotiated transition),它的典型特徵是威權政黨做出民主妥協的時候,還繼續保有相當的政治優勢,而民主勢力基於種種考慮,同意或默許將民主改革限定在某些範圍內。在這樣的情形下,轉型正義或者被排除在改革清單之外,或者被限縮在一定的範圍內。

比較國民黨時代和民進黨時代的轉型正義立法的處理範圍,國民黨直接控制官方對轉型正義的立場,因此,轉型正義立法強調賠償和有限承認,同時排除了對刑事責任、個人責任或大赦必要性的任何考慮。民進黨在國民黨統治20年後贏得立法權多數,首次放開轉型正義立法的範圍,試圖用特定的立法語言來填補問責制、知識和財務方面的差距。然而,與國民黨立法一樣,民進黨的法案也包含限制轉型正義的措施適用性。2016 年《不當財產條例》和2017年的《促進轉型正義法案》都在時間上僅限於1945-1992年期間,排除了1992年之後對遭受人權迫害者的轉型正義需求的考慮,這是限縮在一定範圍的典型模式。

台灣經過幾次政黨輪替後,人權遭到國家機器侵害的問題並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過去威權體制的文化霸權論述不僅沒有解體,反而在執政者宣稱取得形式民主多數之後,建構新的「民主正當性」論述,讓台灣自由民主體制的鞏固尚未完成,從轉型過渡時期至今,威權政權時期的舊習性、舊思想、舊行為依然存在,舊有習性的官僚們依舊霸佔了自由民主體制的各種位置上,讓台灣自由民主體制的鞏固難以完成,更面臨新官僚威權體制的威脅。至今台灣雖然已經擁有形式上的自由民主體制,但是官僚體系內的威權遺緒沒有清理完畢,自由民主體制存在以保障人權為目的的前提要件,並沒有成為社會共同的價值。

因而,台灣轉型正義仍是限縮式的協商式轉型,作法顯然自外於國際潮流。呼籲台灣的轉型正義必須跟上國際標準,以五大原則:(1)調查濫用職權和追求真相;(2)懲罰肇事者;(3)賠償受害人;(4)確保在民主環境中不再發生濫權行為;(5)無時限,再次檢視相關的立法,才能真正落實轉型正義,讓台灣成為一個真正民主、法治、人權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