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超徵違法又違憲 嚴守財政紀律台灣才有希望

「稅收愈多愈好」「會收多稅的官是好官應獎賞」,聽起來好像有理,實際上是經不起檢驗的謬論。「稅收愈多愈好」是把政府當營利事業,把人民當獲利來源,然而收稅本身是零和遊戲,政府多收一元,就是人民減少一元,「收多稅」是製造政府和人民直接對立衝突,而專制國家的公權力不受制衡,常讓統治者想「收多稅」來解決財政赤字問題,迫使人民不得不發動流血革命。「收多稅」使英王查理一世和法王路易十六被公開斬首,俄帝尼古拉二世全家遭秘密槍決,明朝崇禎帝孤淒自縊,人民屍橫遍野,結局是政府和人民雙輸。

收多稅引發流血革命  取歷史殷鑑英美致力革新

人類由君主進化到民主,就是要避免「收多稅」而引發流血革命。民主的第一步,是英王威廉三世,於1689年簽署的《權利法案》,承諾「非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徵稅」、「人民有不遭受酷刑的自由」。《權利法案》化解了人民和政府之間的矛盾,此後英國不再有流血政爭。由於英王必須依照法律「收對稅」而不能「收多稅」,政府就必須照預算法案施政,不能像以前一樣濫用公帑,然後超徵稅收。由於必須「收對稅」,收多少稅要照議會通過的預算案,如何收稅要照法定的稅則和稽徵法,官員再也不能藉收稅來勒索敲詐。《權利法案》之後,人民只需繳納合法的稅,國王再也不能壓榨人民,英國名為君主,實為民主。由於施政必須要照預算法案,官員沒有上下其手的空間,就不容易貪汙,必須遵守財政紀律,使英鎊信用良好,成為跨國貿易通行貨幣,形同全世界都借錢給英國用,促成英國經濟高速成長,18世紀末英國已成世界第一強權。

《權利法案》對賦稅的規範用法律術語來說,就是「租稅法定主義(或法律主義)」,也可說成「賦稅人權」或「人身及財產自由」法案。《權利法案》稍後成為美國憲法的核心,到了1941年初,美國面臨參戰或姑息的十字路口難有共識,羅斯福總統把「人身及財產自由」擴大和昇華到心靈層次,成為四大自由:「言論自由、信仰自由、免於匱乏的自由、免於恐懼的自由」,作為美國奮鬥的目標。羅斯福在日本偷襲珍珠港之前,就超前部署,動員美國強大的重工業作為民主國家的兵工廠,以捍衛自由。到1945年初,盟軍勝券在握,羅斯福總統邀請各同盟國構建聯合國,1945年各國派出代表撰寫《聯合國憲章》,仍然是以四大自由為核心。稍後羅斯福逝世,遺孀伊蓮諾以《聯合國憲章》為核心,發展成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會員國必須奉行以保障四大自由。

巧的是,撰寫《聯合國憲章》的中國代表張君勱,也是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的撰寫者。因此,《中華民國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與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有許多條極相似,例如第19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也就是要求政府「依法律收稅」,就是在保障賦稅人權,和《世界人權宣言》乃至於《權利法案》是一脈相承。

台灣課稅背離憲法精神  效法納粹本質虛擬的實質課稅

遺憾的是,中華民國的賦稅人權實況和憲法規定完全相反。憲法規定人民要依法律納稅,政府卻不依法收稅,部份官員濫用公權力逼迫人民違憲,繳納不該繳的稅,竟然還引以為傲。2014年超徵1088億,占預算總稅額約6%,此後逐年遞增,到2021年超徵4,327億,2022年超徵4,950億,占總稅額約22%。近九年來合計超徵1兆5,537億,已接近一年的總預算。這顯然不是執行上的誤差,而是刻意的政策誤導,財政部不顧人民是否負擔得起,也不管民怨已沸騰。

現行的稅捐稽徵法第12-1條原來是合於憲法的「…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竟然狗尾續貂加上「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實質課稅原則源自於一次大戰後,德國為了要違反租稅法律主義以便收得更多稅,來支付凡爾賽條約索取的天文數字賠款,威瑪政府瞎掰硬拗出來的一個騙局。悽慘的是,一次大戰後飢寒交迫的德國人民,怎堪完全虛幻的「實質」課稅?實質課稅讓威瑪政府大失民心,德人終於倒向宣稱要撕毀凡爾賽條約的希特勒。希特勒上台後,針對猶太人濫用實質課稅原則,只用了五年多時間,絕大部分猶太人就被「稅」到分文不名而淪落街頭,唯一收留猶太人的是死亡集中營。今日台灣稅官,同樣利用實質課稅原則,就可以虛擬一項收入,「實質」等同某稅則所列出的某型收入,然後開出毫無根據的稅單,造成稅災遍地民怨沖天,稅官還可以依稅單金額按比例分得獎勵金。獲利的還不只稅官,繳不出稅的納稅人,就得面對強制執行的行政執行官,也可以依金額按比例分得行政執行獎勵金。這些獎勵金並無正當的法源依據,只是作業要點,使官員不僅得到現金利益,還有記功嘉獎升遷等非財產利益,違反俸給法第19條規定,等於是變相加薪自肥,也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2條規定。如此虛擬收入卻實質課稅,再加上極重的利誘,促使一些不肖官員結合成超徵、分獎勵金產業鏈,正是連年超徵的原因之一。

官員有利益衝突,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5條,及《反貪腐公約》第19條,原有制衡機制就失效,利益集團內的官員就可以濫用職權獲得更大的權力,民主就淪為官主了。

超徵有貓膩:少編還債預算,拼命超徵來還債?

為了「收多稅」,中華民國稅制有許多明文障礙或是潛規則,阻止被濫開稅單的稅災戶,獲得憲法第18條和世界人權宣言第8條保障的有效法律救濟,例如:稅災戶首先會求助於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設立的納保官,但是納保官的本職是稅務稽徵官,可以由收取更多稅而獲得獎勵金,納保官職位並無薪俸更無效績效考評,擺明了球員就是裁判;稅災戶若要訴願,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人要先繳涉訟稅單金額的三分之一才能訴願,但是涉訟稅單金額可能是實際金額膨脹千萬倍後的天文數字;到了行政法院稅務專業法庭,審理的稅務案件專業法官是在一夜之間就被「專業」的,這麼「專業」的稅務專業法官只能照抄稅官的答辯書;就算答辯書再如何離譜,稅官只要祭出「國家要收多稅」當理由,多半會勝訴,納稅人只有6%的機率勝訴。然而,納稅人勝訴的判決書千篇一律是「發還原稽徵機關另為適法處分」,不是最終的正義,是恐怖陳年稅單的開始。曾經來台講學的美國天普大學法學教授Ken Jacobsen,形容陳年稅單是虐殺黑奴的恐怖刑具水車,監察委員田秋堇與蔡崇義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7與20條規定,於2022年5月發表「陳年稅單侵害賦稅人權案調查報告」痛批,也提出確實可行的解決方案。然而,由於「收多稅」大帽子下面有極大的不當利益,相關官員明目張膽違反憲法和法律,攫取不當利益不手軟,對監察委員的調查報告則是延宕敷衍不回應。如此違逆聯合國各會員國一致遵行的賦稅人權普世價值,台灣如何與世界接軌?

「收多稅」觀念造成的災難,不只是弱勢納稅者的稅災難以平反,更可怕的是,「收多稅」把國家財政黑洞美化、合理化、甚至合法化。有官員宣稱「超徵是用來拿來還國債,超徵減輕了納稅人的負擔」。事實上,這幾年超徵金額遠遠趕不上國債,國債是愈還愈多。要還國債,為何不循現行法律據實編列還債預算?《公共債務法》第12條明白規定有債就要編列預算來還,而且要盡量多還。偏偏要繞一大圈,少編還債預算,然後拼命超徵來說要還債?答案很明顯,超徵得到的稅款,只有一小部分還債,其他的稅款,一部分轉為獎勵金,財政部說是進大水庫統收統支,再以特別預算方式處理,這就跳過法律原有的監督程序,然後就沒有然後了。

政府應嚴守財政紀律  重建納稅者信心

依法律,政府的每一分錢,都要事先編入預算,經立法院審查通過才能執行,執行完畢還要決算、審計,以防貪腐弊端。超徵本身已是違反憲法,怎能當成私房錢隨意切割或統支?《預算法》第59條規定「各機關執行歲入分配預算,應按各月或各期實際收納數額考核之;其超收應一律解庫,不得逕行坐抵或挪移墊用。」對於近年的超徵稅款,2018年(民國107年)吳景欽教授提案「還稅於民」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當年5月11日召開聽證會,魏賜聰教授引用財政部於當年5月3日公布的訊息「近5年(民國102-106)來政府減少舉債共5,109億元」,而財政部於4月24日公布的是「民國103-106年減少舉債4,535億」。由此推估,財政部應該是在2013年(民國102年)由超徵獲得574億,才有錢還國債,但是2013年(民國102年)是短徵296億。短徵都還可以還國債,而國債愈還愈多,那麼超徵的錢到哪裡去了?不僅魏賜聰教授質疑,全國人民都很關心,財政部該開誠布公向人民說清楚了。

歷史上不變的規則:收多稅則國亡、收對稅則國強。收多稅迫使人民與政府對立,促使政府豢養貪汙集團來壓榨人民,形成惡性循環,國家焉得不亡?收對稅化解了人民與政府之間的矛盾,也減少貪官可以上下其手的空間,政府不得不照預算施政,接受人民監督,國家怎會不強?

超徵是逃脫財政紀律和人民監督的巧門,不是償還國債的正途。超徵所得的稅款,沒有經過預算立法,依法不得動支,財政部說是還國債,數字卻對不攏,令人懷疑有弊端。政府應該要嚴格遵守憲法第19條,依法收稅,超徵是不依法取財,只能還給人民。稅務獎勵金和行政執行獎勵金,是利誘官員違反憲法來逼迫人民不依法納稅,為了國家長遠財政大計,必須立即廢止。2019年立法的《財政紀律法》迄今已3年,財政部該繳成績單了。人民期待的成績單,是超徵全數還民,量入為出並且量出為入,慎編預算廉能施政,切莫債留子孫。仿效英國前例,官員嚴守財政紀律,台灣經濟必能大幅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