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保障賦稅人權 國際兩公約有效救濟的規定必須落實

2020年12月中華人權協會公布由網友票選出來的年度10大人權新聞,其中「侵害賦稅人權轟動國際」票選為第4名。根據統計,自民國2006年至2017年以來,稅捐案件皆為我國高等行政法院最大宗之案件來源,人民不服稅捐機關的行政處分比其他機關來的高。台北商業技術學院會計財稅研究所副教授黃士洲曾經有篇研究報告指出,最高行政法院稅捐判決僅5.94%有利民眾,行政法院嚴重向行政機關傾斜,台灣司法環境對賦稅人權極度的不友善。以上在在顯示台灣賦稅人權值得省思檢討與改進之處。

人權是普世價值,聯合國於1948年12月10日通過「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1966年12月16日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合稱兩公約)。兩公約與「世界人權宣言」共同被稱為「國際人權憲章」(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是國際最重要之人權法典,亦為國際人權保障體系最根本之法源。其內容在闡明人類之基本人權,並敦促各國積極落實其保障,務使人人在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各方面之人權,皆享有相同之保障。

我國2009年12月10日,兩公約施行法開始施行,其中第二條指出:「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其法律位階僅次於憲法,是我國保障人權的重要法典,也是與國際接軌的一個重要指標。

台灣為向國際社會表示願意自主遵守國際人權體系之相關規範與制度,自行建立人權公約報告審查機制,邀請國際人權專家來台審查人權報告之模式,分別於2013年及2017年各邀請10位國際人權專家,來台進行初次及第2次國家報告之國際審查,而兩次國際審查提出之81點及78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兩公約第三次兩公約國際審查會議也即將在近期展開。

長期以來台灣賦稅制度或因從公人員專業不足、或因人謀不臧,濫權違法侵害人權事件多有所見,法律規章亦多有不符兩公約人權保障規定之處,光2010年至2012年大法官近兩年來針對租稅所做成的 14 件解釋中,即有10件租稅相關規定被認定違憲,比例高達三分之二。賦稅制度或稅法違反兩公約條款與精神者不勝枚舉。

在台灣當人民不同意課稅處分時,要去法庭提告,被告的國稅局不必負舉證責任,反而是擔任原告的人民要證明自己無罪無稅,對人民在行政訴訟上相當不利,無法獲得公平對待,很難捍衛自身賦稅人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3項第1款規定:「本公約締約國承允:確保任何人所享本公約確認之權利或自由,如遭受侵害,均獲有效之救濟,公務員執行職務所犯之侵權行為,亦不例外。」揭示公約保障之基本權利,如遭受侵害時,應能獲得有效之權利救濟,我國憲法亦保障人民有請願、訴願與訴訟的權利,然除了法庭攻防上的武器不對等外,即使國稅局開出的稅單有明顯違法被駁回時,往往因為判決書上的一句「由原機關另為適法處分」而讓國稅局修改稅額當作適法的幌子,而無視課稅事實認定是否錯誤,就再開出一張稅單,雖說人民依法可以提起再審之訴,但門檻超高的五年時效規定,以及新事實、新事證的認定,往往也阻礙了人民對賦稅人權的維護,根本剝奪人民獲得有效救濟的權利,同樣違反國際兩公約的規定。

法務部認為「行政處分如經司法實體判決,則應尊重實體判決之既判力,不宜再由行政機關撤銷至破壞實體判決之既判力函釋」,在程序上已對人民救濟途徑設下籓籬,形同剝奪權益受損者之救濟權利行使,已然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規定相牴觸,明顯違憲,果若如此,人民對於法官的枉法裁判就完全無招架之力,而必須強吞稅捐救濟無效、財產被強制執行拍賣的苦果,坐實政府強奪民產的人權迫害事實,有檢討必要。大法官陳敏指出:「行政法院之確定判決,並未限制被告機關廢棄加負擔處分,或作成受益處分,因此,原行政處分因行政處分判決而確定者,亦不妨礙行政機關重為實體之決定(請參閱陳敏,行政法總論,六版,新學林,2009年9月,第493頁)。」事實上,行政程序法117條之運用,是政府保障人民賦稅人權、讓人民能得有效救濟的良方、良法,問題在於行政機關的公務員是否能有人權理念,是否有良心、行良政的心胸,願意承認錯誤、改正錯誤而已,但長久以來,讓人民不解的是,監督下級機關的政府上級機關,為何能夠坐視冤稅案件的一再發生並且予以縱容!?

賦稅人權不僅攸關人民財產權,更涉及各種人類基本權利與人性尊嚴之保障。賦稅人權之保障,最好是從最基層的稅捐機關去落實,但現有稅政體系存在著太多的弊端尚待改革,遠水救不了近火,因此為人民保障賦稅人權的實務,仍寄託在各級行政法院。自2012年開始,每年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財稅法學研究中心等單位共同舉辦「臺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活動,由國內稅法專家學者與業界人士評選優良稅捐訴訟判決,評選標準之一乃判決是否具有人權(包括財產權及其他基本人權等)保障之高度,體認稅法為憲法之具體化,秉持稅法解釋應有之準則,並透過合憲解釋與合憲補充,發揮保障人權之功能,並鼓勵法官引用兩公約條文與精神納入判決書中,提升我國行政訴訟稅法判決的人權高度。

好的做法,應予以鼓勵按讚,不對不好的地方,我們要加以批判並提出建言,督促政府予以改進,並落實兩公約保障人權之規定與精神,實踐有效救濟之實務,使我國賦稅人權更有保障,讓政府的施政與公職人員的認事用法能夠建立在一個民主、自由、法治與人權之上,人民方能免於匱乏與恐懼,國家也才能夠長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