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比國家賠償法修法更令人民期待的事

行政院會於9月2日通過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除修正司法官執行審判或追訴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的國家賠償責任要件,也明確定義「怠於執行職務」、「公共設施」與「重大過失」。行政院會通過修正國賠法當天,行政院長蘇貞昌會中表示,此次修法彰顯政府重視並貫徹憲政法治、保障人民權益的決心,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然而,本次的修法是否值得人民期待,還是在於修法之後的申請門檻能否真正提供人民爭取公義的需求。

國家賠償法之立法目的,在於彰顯政府實施憲政法治與保障人民自由及權利之決心,因此,規範內容妥適與否,攸關人民權益保障及政府施政成效。該法明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民間團體或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民間團體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或個人亦同。對於由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設置或管理,直接供公共或公務目的使用之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法是法務部主管法規,自民國70年7月1日施行以來,除配合「開放山林」政策,於108年12月18日修正部分條文外,其餘條文皆未曾修正。而現行條文第十三條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寬以律己下,該條形同虛設,提議修法之聲,甚囂塵上,此次修正的重點在法官或檢察官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如犯刑事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或受免除職務或撤職之懲戒處分確定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值此翁茂鍾27本「百官行述」揭開司法界醜聞嚴重衝撞司法體系,惡官當道,優秀法官如基隆法院法官陳志祥是位零負評的優秀法官,日、夜及週六、日加班,大年初一及除夕也加班,卻連著三年考績丙等(依常理,考績丙等是請假過多才有的現象),前年七月,他別無懸念,離開職場,當起律師,法界痛失一位為民解憂的良官,劣幣驅逐良幣下,人民怨聲載道時有所聞,此時,修法正是及時雨。

現行條文第十三條移列修正草案第五條第一項,其修法理由一、係基於審判及追訴職務之特性,所為之特別規定,非因身分而設,屬職務保障而非身分保障,適用範圍宜予限縮,故法官或檢察官如執行其他非本法所稱之審判或追訴職務,例如辦理民事強制執行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等司法職務行為,則適用修正草案第三條一般公務員之國家賠償責任。二、又第一項所稱之法官、檢察官,除包括法官法第二條及第八十六條所稱之法官、檢察官外,尚包括其他執行審判或追訴職務之法官、檢察官,例如國民法官法之國民法官及職務法庭之參審員。三、國民法官法之國民法官及職務法庭之參審員,係鑒於廣納多元觀點使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得經適度反映,並彰顯國民主權理念,依國民法官法第八條規定,國民法官之職權,除另有規定外,與法官同,亦即包含全程參與審判程序之進行,以及於評議中與法官合議,就事實認定、法令適用、刑之量定共同作成判斷,是以國民法官於其所參與審理之個案,原則擁有等同於法官之職權,與法官無分軒輊。

從該條修法理由可知,該條所稱法官及檢察官,除包括法官法第二條及第八十六條所稱之法官、檢察官外,尚包括其他執行審判或追訴職務之法官、檢察官,例如國民法官法之國民法官及職務法庭之參審員。為杜爭議、建議在該條明定。

另外,法官或檢察官鮮有依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及第125條濫權追訴規定論罪者,此二條形同具文,司法原是保障人民的最後一道防線,無奈司法風氣敗壞,   踐踏人權,種下諸慶恩含冤而死的慘劇,此風不可長,希藉由此次修正-將《法官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受免除職務或撤職懲戒處分確定」列為國賠成立的前提,讓法官或檢察兢兢業業,以民為主,以法為規,將是防止及懲處法官、檢察官濫權違法失職的新契機。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鍾瑞蘭出席9月2日記者會時說明,為保障人民權益,這次修正司法官執行審判或追訴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的國家賠償責任要件,現行是法官、檢察官執行偵審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權益時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民眾可申請國賠。草案修正後,不只職務上之罪,而是法官、檢察官犯刑事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或是遭免除職務或撤職的懲戒處分確定,民眾就可以此主張國賠。對此,人權大律師蘇友辰亦投書媒體表示支持。

至於國賠放寬門檻後是否會讓司法官無所適從,辦案將綁手綁腳,產生「防禦心態」,也可能導致濫訴發生呢?蘇大律師在「國賠放寬適用門檻,司法官何懼之有」文中指出,對照《刑事補償法》第34條規定,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違法,致生補償事件者,補償機關於補償後,應依《國賠法》規定,對該公務員求償。故此次修正草案第7條第1項明定,法官、檢察官對於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欠缺一般人之注意義務,且已達恣意、輕率之嚴重程度之重大過失」時,於國家賠償後,賠償義務機關自應對其行使求償權,兩者要件同一,合乎一致性的體例,期能促使司法官辦案更加嚴謹審慎,不可濫權違法,侵害人民的自由或權利。

未來修法通過後,原則上對於司法官執行職務造成的損害,仍由國家負第一線賠償責任,只有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下,司法官才會被賠償義務機關內部求償。對人民來說,艱澀的法律實在難懂,更難以消化,既然刑法的濫權追訴成罪的條件那麼嚴格,那麼至少對人民請求國賠的門檻應該要放低、放寬。然其實司法官執行職務時,如能秉持獨立精神,本於法律、良心而有所作為或有所不為,不違法濫權,而作出符合公平正義的裁判,這不是有沒有國賠法規範本來就應如此的嗎?所以回歸到根本的良心辦案,才是人民最期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