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程序正義乃民主原則 必須實現以維人權

正義是國家安定的基礎,在民主國家,人民把政權交給代表國家的政府,政府行使治權乃人民的授權,必須遵守法定程序正義,以維護公平、法治與人權的實質正義,這是國家的民主原則,更是政府最重要的責任與使命。聯合國大會決議認為「...雖然民主政體具有共同特徵,但沒有單一的民主模式,民主不屬於任何一個國家或地區...民主是一種普遍的價值,建立在人們自由決定自己的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體系,以及人們全面參與生活的各個方面。」而於2007年訂定每年9月15日定為國際民主日,以促進和維護民主原則。

司法上的正義有兩種:實質正義和程序正義,實質正義是指真正犯罪的人被法院判有罪,無辜者被判無罪;然而,法官和平民都不是上帝,犯罪時不必然被他人全程看見,如何推論被告有罪無罪,就必須有堅實的證據和適當的辯證程序,才能得到正確的判決,即實質正義。如何獲得證據及如何辯證,西洋哲學與法律學者構思且實踐了數百年,形成了諸多法條,就像是法庭上的SOP,只要合法,政府和人民都必須遵守,這就是「程序正義」。在台灣,「程序正義」呈現在《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庭上的法官和兩造都必須遵行,才能獲得實質正義。

程序正義是民主國家的政府據以治國的準則。民主國家以民為主,政府依多數民意與法律行政,但行政官員難免和人民有不同意見,若有爭議,就得上法庭透過訴訟程序解決。理論上,兩造在法庭上是平等的,實際上官員掌握的資源遠大於一般人民,可以輕易利用政府資源輾壓相對弱勢的人民。此時,維護「程序正義」就顯得特別重要了,「程序正義」是體制設計上為維護公平正義的一道防線,一旦失守,人民權益很容易被濫用權力的官員侵害,甚至剝奪,民主體制將淪為「官主」,更遑論人權保障了。

台灣法庭上確實有不少法官以良心和法學素養,伸張「程序正義」維護人民權益的實例,足為典範,值得官員和人民省思。1996年四月爆發電玩業者周人蔘行賄高階檢警案,有3名檢察官和38名中高階警官被提起公訴,震驚全台。案子到了高等法院庭長李相助手中,李審閱後發現有三點不符合「程序正義」,因而判決檢察官提列的罪狀,根本不足以證明被告犯罪。根據證據斷案,勇於承擔當時沸沸揚揚的輿論壓力。

第一是「押人取供」,李相助在他的回憶錄「現聲說法」書中寫道:「在訊問的過程中,都會要他們『咬』出更高階的官員,如果不從,檢察官就下令將他們收押禁見,如果招供,則予交保。」對絕大多數的被告,承辦檢察官只能提出其他被告的自白,而無其他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李相助本於職責依法判決無罪。

第二是「以耳語及媒體造謠」,李相助寫道:「司法圈又傳出耳語……有人打算集資三百萬元,向台北地院合議庭法官活動,讓仍在羈押中的官警們獲得交保。而承辦檢察官在接受電視媒體訪問時也說:『法律萬條不如金條一條。』言下之意似乎是說,他這麼努力起訴涉及貪瀆的不法份子,但是,有錢能使鬼推磨,如果這些被告們大灑金條,他就不能保證正義一定能夠獲得實現。這樣的耳語、傳言一出,合議庭備感威脅。或許是為了自清,合議庭三位法官不但在歷次的庭審中逐一駁回被告們的交保聲請……至於律師們在庭上質疑檢察官侯寬仁起訴官警收賄的證據不足時,法官竟也對承辦檢察官脫口而出的那句『警察沒收錢,沒人會相信』不加制止。」歹徒造謠來威脅他人,是要受法律制裁的,檢察官造謠來威脅法官,恐怕這是頭一回。承辦檢察官甚至涉嫌用法官的家務私事來逼迫法官。「現聲說法」書中寫道:「周人蔘案起訴後……新聞突然爆出承審本案的法官某甲以前曾發生家暴事件……而負責調查某甲家暴案件的檢察官,正是周案承辦檢察官。這不免更令人懷疑,為何在此時此刻,一樁陳年舊案會被新聞界抓出來?是誰把這項訊息透露給記者的?」在審判周人蔘案的節骨眼,故意傳播法官的家務私事,其動機至為歹毒。承辦檢察官不僅威脅法官,還主動開記者會,當著媒體指責其直屬上司台北地檢署檢察長,說檢察長阻止承辦檢察官約談涉案主任檢察官某乙,這是針對主管陣前倒戈叛變,媒體爭相以頭條報導。第二天,承辦檢察官卻再召集媒體,目擊他早上八點前往檢察長辦公室致歉,表示自己情緒欠佳才會出言不遜。承辦檢察官翻臉之快猶勝川劇變臉,這是在偵查刑案還是在演戲?

《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偵查,不公開之。」第154條:「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周案承辦檢察官卻是「偵查,大做秀之。」拿不出證據,竟然放話『警察沒收錢,沒人會相信』,動機可議。沒有罪證只有空話,涉案檢察官某乙在二審被判無罪確定。

第三是「無證據卻刻意攀誣」。承辦檢察官指控前台北市警局中山分局長某丙在任內,透過警政署專員某丁收納周人蔘賄款。問題是,某丁在案發時已病逝,承辦檢察官是把供詞塞在已逝的某丁嘴裡,再牽拖到某丙身上?承辦檢察官提出某丙的罪狀,有太多不合常理之疑點。「現聲說法」書中寫道:「檢察官指控……周人蔘每月行賄二十萬元給某丙……某丁遺孀供稱,周人蔘每次與某丙見面,都是透過她居間安排、連絡,見面及交付賄款地點也都在她家,某丙調任嘉義市警局長後,仍由她居間安排周人蔘與某丙碰面事宜。但李相助調查,某丁遺孀的通聯資料中,並無打電話找某丙的紀錄,顯然,遺孀的供詞並不實在。另外,就周人蔘自己的說法,他與某丙可以直接電話聯絡,既然如此,為何行賄時還要透過第三人?周人蔘從八十四年二月開始行賄某丙,但兩個月後某丙即卸任中山警分局長,此後一年多的時間,某丙都在嘉義市警局任職,周人蔘若要確保他在中山區的電玩店平安無事,理應設法行賄現任的中山警分局長,何以要行賄卸任分局長?……這也不能作為被告有罪的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5 條:「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這本來是司法官的基本功,而承辦檢察官提出的指控,在李相助依第155 條審視之下,多成了不堪檢驗的臆測或謬論。

原本來勢洶洶的肅貪大案,因為承辦檢察官不依「證據法則」、不守「程序正義」,搞成司法鬧劇,案發後兩個月就有四名警察不堪其擾而自殺。纏訟多年之後,被起訴38位警官無罪確定25位,全案纏訟到2020年初才確定。大部分被判無罪的警官,雖說獲得最終的實質正義,但「遲到的正義不是正義」,仕途和人生已被此案全毀。一般民眾看在眼裡,連高高在上的檢察官警官都被惡整成這樣,誰還相信台灣司法有正義?

不依「程序正義」的公務員還有,例如2019年3月9日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某法官,在審判一件被刻意捏造的假稅案時,刻意忽視對納稅人有利的關鍵性證據,判決納稅人(原告)敗訴。在審判結束後的記者會上,面對記者提問是否看過相關證據?該法官竟然毫不遮掩地說:「因為年紀大了,看過就忘了。」這種選擇性失憶,明顯違反證據法則,違背良心,擺明要坑殺納稅人。刑事訴訟法第 2 條:「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這也是公平正義與民主原則。2020年9月19日,法稅改革志工黃媽媽在竹北某停車場安靜舉字牌表達訴求,即遭警員以現行犯逮捕,強制拘留偵訊近七小時,造成黃媽媽罹患急性壓力症候群(ASD)。員警拒不告知罪名逕行逮捕,未遵守「程序正義」的法律暴力,何異於警察國家?

對於不依「程序正義」行事與濫權執法的公務員,檢視前述案例,政府應該要有更有效的防範措施,或究責機制,才能保障人民不受公權力的迫害。立法院修訂《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收押改由法官核決,總算是為「程序正義」多一層保障;「無證據卻刻意攀誣」要靠如李相助法官能依其專業擊碎承辦檢察官的假證據;另外,人民要以大智慧勘破承辦檢察官「以耳語及媒體造謠」,多支持與鼓勵好的法官,為國家打造公平正義的司法體系,鞏固守護人權的最後一道防線。

要保障司法正義,一般人民還可以利用聯合國的九部核心人權公約,目前已國內法化的已經有五部,正在立法院審議的是《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對一般人民是很重要的保障,應該要盡速完成立法,以避免類似竹北黃媽媽事件再次發生。接下來還要盡速施行的是《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等,也是關鍵性的人權保障。政府在完成聯合國任一人權公約立法之後,就必須接受國際專家審查,並且和其他國家交流。這是提升台灣人權水準的重要指標,人民不僅要促使立法院盡速通過法案,還要依照核心人權公約,修改不符合人權公約的法條,更應該監督所有公務機關人員確實遵守法律,落實「程序正義」,才有「實質正義」的實現。人權早已是普世價值,台灣的人權水準絕不能落後,「程序正義」是民主國家中政府和人民的法訂契約,但現況人民只有遵循的份,因此政府及從公人員若有違背即是違約,應有究責與處罰才叫公平正義,才能夠做到人民才是國家真正的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