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 政府不可濫權傷害人權

基隆市民陳旭青因為超速等行為積欠四張交通違規罰單,合計一萬八千元未繳,其祖產住宅遭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查封法拍,得款一百多萬元。然而,陳長年在外打零工,家中僅有不識字的七旬老母,不知罰單是何作用,也未告知陳。更離譜的是,陳宅遭查封的過程竟然是執行官趁陳家無人時,找管區警員洽鎖匠開鎖,才得以進入蒐證照相鑑價,先前也未依規定張貼封條,使得陳家完全不知自己的家已被法拍,鄰長里長及鄰居也無人知曉。

執行官要求陳四月底之前要搬離開,但陳的收入原就不高,兩隻腳又因工傷而斷難以負重,要養老母和兩幼子已十分拮据,偏遇肺炎疫情爆發,各地大多停工,沒有穩定收入難以租屋,陳家陷入絕境。

陳家際遇引起電視新聞台和平面媒體報導,前台大法律系教授陳志龍親訪陳家,終使輿論大嘩。4月13日李德維立委以陳案質詢法務部長蔡清祥,蔡回答(罰單)應該會親自送達,(查封拍賣)只是手段,不會真的去執行。4月14日監察委員王幼玲、高涌誠、蔡崇義等3人對此事件的關注,並申請自動調查。4月16日曾擔任多地行政執行處長的檢察官邱雲昌接受專訪,針對此案表示「無能比貪污更可怕」,他建議執行行政執行同仁加強法學素養和執行方法,避免類似案件發生。

本文認為:行政執行署在處理陳案有多處違法濫權,從出發點就錯了。依行政執行法第3條:[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強制執行法第1條 [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行政程序法第7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為了強制執行18000元罰單,而用公權力查封拍賣數百萬元的房地產,已顯然違法,這是本案第一爭點:超過必要限度。

承辦的行政執行官出面解釋,說是因為多次通知陳君都未獲回應,才不得不拍賣陳君的房地產。陳君則是強調根本不知有罰單、也不知查封拍賣。這是本案第二爭點:陳君未被告知。按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陳母已高齡又不識字,確實不是[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因此公文書未能送達陳君,陳君也就無從繳納罰單更無從獲得救濟以保有其祖產。

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第8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條 [本公約締約國承允:確保任何人所享本公約確認之權利或自由如遭受侵害,均獲有效之救濟,公務員執行職務所犯之侵權行為,亦不例外]。依照上述法律,陳君有權獲得有效之救濟,行政執行官所為是阻斷了陳君救濟之路,違反兩公約之精神。又按強制執行法第 76 條 [查封不動產,由執行法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依左列方法行之:一、揭示。二、封閉。三、追繳契據]。執行官連查封的基本動作[揭示](貼封條)都沒做,陳君無從知悉祖產被法拍,拍賣自屬無效。

行政執行官擅闖私宅,也明顯違法,是本案第三爭點。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 [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壞;對於此種侵擾或破壞,人人有受法律保護之權利]。按強制執行法 第48條 [查封時,得檢查、啟視債務人居住所、事務所、倉庫、箱櫃及其他藏置物品之處所。查封時,如債務人不在場,應命其家屬或鄰右之有辨別事理能力者到場,於必要時,得請警察到場]。法務部為所屬官員編寫的教材[人權攻略 動產與不動產之執行]最後一頁寫道:[調查不動產之實際狀況,宜儘量於義務人或其同居人、受僱人在場時,進入查封之不動產進行調查,若義務人等均不在場,應開啟門鎖進入,亦應會同警察機關、鄰里長等公正之第三人到場,以避免發生爭議,並兼顧人民權益之維護]。公權力可以自行找鎖匠就剝奪人民隱私和財產,台灣還有民主嗎? 執行官不管法律明文規定,連法務部自己的內規都不在乎,難怪法務部部長都不敢苟同,連監察委員和執行官前輩都看不下去了。

陳案在執行上有兩疑點:一、為何不取現金或其他動產? 陳君是領取社會救助每月三千多元,而他的郵局帳戶還有四萬多元,行政執行署大可從郵局帳戶收取足額罰款。就算陳君無現金無存款,也還有汽車或機車、電視、冰箱等物品可以變現,何苦勞師動眾,完全不顧比例原則,花費數十萬元行政成本去索拿一八元罰款?二、為何拍賣陳家祖產? 陳家房屋本身老舊,但地點極佳,該地因基隆車站北站更新,且附近道路拓寬成六線道,汽車一分鐘內即可上高速公路。附近土地皆為某大財團所有,若土地整片開發則可獲利不斐,而該地的舊屋早已是讓財團眼紅的獵物。

2009年迪士尼上映卡通《天外奇蹟》叫好又叫座,其情節正是一新鰥老翁因細故與建設公司員工起爭執,使得老翁被迫移送安老院,建設公司不費吹灰之力成功獵得其地。財團獵地在台灣早已是庶民大眾最痛恨的不義,偏偏陳案看起來正是公權力在幫財團獵地。本文無意懷疑公務員的廉潔,但公務員都該有起碼的智慧避免瓜田李下,在如此敏感的地點使出如此荒唐的手段,又如何杜天下悠悠之口?

陳案講法有三爭,論理有二疑,衡情則是挑動台灣庶民最敏感的神經,故而網路上瘋傳,眼看要成為大埔張藥房再版。本文呼籲政府,立即引用行政程序法 第 117 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撤銷行政處分,迅速止血。財產是基本人權,從國際公約到國內法都強調政府不可濫權傷害人權,行政執行官豈能不知?(圖/苦主陳青旭及家屬由陳志龍教授陪同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對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