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真改革 良心救台灣(116)-重大違法判決無效 處分與執行也無效

專家學者呼籲平反太極門案讓臺灣民主更上一層樓。
 

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兼庭長袁從楨律師表示,太極門案有兩個很大的荒謬點,一是稅捐機關根據起訴書課稅,最高法院已判決無罪、無稅,稅捐機關竟繼續課稅;二是81年度綜所稅的判決,在事理上是荒唐的。所有年度性質都一樣,其他年度都撤銷,卻只有81年度稅單成立。若是判決有違法,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35號解釋,重大違法的判決是無效的,後續的處分與執行也都無效!

前高雄國稅局簡任稽核黃坤光強調,太極門案是用稅務機關虛擬的所得去課真實的所得稅,這就是非法課稅、栽贓枉法,已經牴觸他個人的紅線,身為稅務人員他引以為恥。呼籲每一個執行公權力的人,不要當禿鷹,禿鷹是死亡和邪惡的代表,也希望所有被同樣迫害的人可以根據他所提供的法條敘述申請國家賠償。

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兼任教授、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林文舟表示,回顧古代或戒嚴時期,因為信仰、思想或言論問題被定罪的,血跡斑斑,例如清朝的文字獄。而在後威權時代,當公權力侵犯言論與思想自由,會先將人扣上道德的罪名,例如太極門案中,以查稅、養小鬼等名稱來迫害太極門師徒,或用所謂散佈假消息以社會秩序維護法、或行政法或刑法或稅法來查水表等,對人民進行壓迫,實質就是政府不喜歡你的思想與言論,就利用職權進行迫害之實。

 

監察院應列案調查並平反太極門案

台灣人權文化協會理事長吳進生表示,知名義大利社會宗教學者馬西莫教授(Massimo Introvigne)曾在《寒冬》雜誌指出,台灣監察院、法務部和高檢署之間的互相推託削弱了監察院的功能,放任違法檢察官不管,就像毒素蔓延汙染水源,本應保護人權的監察機構變得虛假,如果法務部在91年監察院報告完成後立即追究侯寬仁檢察官的責任,其後衍生的太極門稅案早就不成立,還能讓惡官群魔亂舞嗎? 

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委員黃帝穎律師表示,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從民國55年成立至今都是氣功武術門派,行政機關把81年度的敬師禮當作補習班學費要課稅,未能與其它年度做一致性處理,不符行政自我拘束原則,違反憲法平等原則。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就有特別規定,行政機關有職權可撤銷違法處分,沒有救濟期間的問題,行政機關知道過去做錯了,應該自己撤銷違法處分。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暨法律學院院長吳志光表示,行政應該要積極為人民解決問題,但在太極門稅案中,最令人憤慨的也是行政機關的不作為,例如唯獨對單一年度課稅,讓他覺得匪夷所思,當初行政院也做了協調,稅捐機關卻不遵行。太極門稅案這麼簡單的事遲遲無法解決,難怪人民對司法的滿意度一直無法提升。

前新北市記帳士公會理事長蔡維杰則指出,所有的課稅事實都應秉持一致性的原則,太極門稅案80-85年有5個年度更正為零,只留下81年度,為何沒有辦法認錯?從5個年度更正為零沒有撤案這個動作,就知道稅捐單位不認錯,更正為零並沒有把稅單整個撤案,只說是計算錯誤,這叫死不認錯。政府是一體的,前朝的錯沒辦法予以糾正,給予更正,還叫英明的政府嗎?

太極門案義務辯護律師蔡富强表示,太極門81年度稅務冤案屬枉法裁判,且陸續有新事實、新證據證實課稅處分及該確定判決均屬錯誤,國稅局有義務依稅捐稽徵法第40條規定,聲請停止執行並撤回執行,然而國稅局明知原課稅處分錯誤違法,還要求行政執行署繼續執行、查封拍賣太極門的修行道場預定地並強行收歸國有,有故意侵害財產權之主觀惡意,符合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予以國家賠償,並呼籲監察院列案調查,予以平反,以彰顯監察院保障人權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