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真改革 全民大覺醒(68)-整肅案件(九)

司法恐怖髮夾彎
官官相護操弄懲戒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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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調查的是檢察官於偵查程序的違法,與當事人有罪無罪是兩碼事,根本毋須等刑事判決,即可懲處侯寬仁,然法務部卻以「刑事判決尚未確定」為藉口,拖延懲處,官官相護,欺瞞監察院、玩弄人民!

91年監院將侯檢移送法務部懲處即應究責

監察院調查完竣發出調查報告,就已經確認侯寬仁的犯行,要求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法務部就應該直接懲處,根本不應該另行調查。

99年4月8日立委呂學樟在立法院質詢,「監察院是要求你們,一個憲政機關耶,他是要求你們去究責議處,沒有要求你們法務部要去調查耶!」同日,邱毅委員亦表示,太極門的案子,其實都非常清楚,在91年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出來之後,法務部能不能懲處,當然可以啊!台高檢當時能不能做懲處的決定,也可以啊!但是不做,官官相護啊!時任監委葉耀鵬表示,監察院查過的結果,法務部、高檢署只要懲處就好,根本不需重查一遍,此已衝撞憲政體制。行政院之下的法務部,法務部所屬的檢察官體系居然可推翻憲政體系所做的決定,實在太荒謬,藐視監院、藐視憲法!

追訴權之時效起訴即停止進行

依據我國刑法第83條規定,「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因為追訴權已經發動,而進入刑事究責的階段,就不再有逾期未進行追訴的問題。監察院在91年將侯寬仁移送法務部懲處,懲戒權早已經發動,而進入行政究責的階段,就不再有逾期未追究的問題。

刑法第83條第一項後段規定,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時效停止進行。法務部多次回覆太極門及監察院,均表示等本案判決確定後,再依法查明辦理。顯認「判決確定」為停止調查之事由,基於上開規定及誠實信用原則,則自法務部發函回覆監察院及太極門時,懲處時效亦應停止進行。

10年後侯檢仍遭調查10年時效屆滿是包庇託詞

99年法務部和高檢署皆宣稱「96年6月18日前未懲處,就無法追究」,顯然是包庇託詞。實際上,在這所謂的十年時效屆滿日之後,高檢署在96年10月30日、12月17日,以及97年2月22日、3月6日仍持續傳訊掌門人夫婦及太極門弟子陳調欣等人進行調查;法務部更在97年3月11日發函表示,高檢署仍在調查侯檢察官的違法,顯示侯寬仁處於被偵辦中,顯見「時效屆滿」乃規避懲處的託詞。

日期 / 事件

91/3/4 監察院公布侯寬仁八項重大違法,移送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

91/5/31 高檢署呈報法務部:侯寬仁無違失。

91/10/15 法務部回覆監察院「本案判決確定後即行處理」。

96/7/13 三審無罪判決確定,當天法務部即函覆「查無不法」。

96/10-97/3 高檢署四次傳訊掌門人夫婦等人進行調查。

97/3/11 法務部表示,高檢署仍在調查侯檢察官的違法。

99/3/29 高檢署稱已過十年追訴時效,無法追究。

99/12/15 監察院糾正法務部衝撞現行五權憲政體制。


99年立委呂學樟質詢法務部,監察院是要求法務部去究責議處,沒有要求法務部要去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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