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英文有一句諺語「 Walk a Mile in Her Shoes」穿別人的鞋,走一哩的路。同理心可以激發人類互助的本能,做出利益大眾的行為,政府更必須能夠同理百姓的疾苦,才能做出有效的改革。
8月初美國眾議院議長裴洛西(Nancy Pelosi)亞洲行抵台訪問,共軍在台灣周邊軍演形同海空封鎖,引發國際社會高度關注,情勢緊張。近年來,中國的飛機不只三不五時的侵擾台灣領空,在經濟上擠壓台灣,施壓威嚇與台灣合作的企業與國家,並禁止中國旅客來台。全球許多捍衛民主自由的人士,莫不發聲撻伐。手握強權者,本該為世界的和平與進步負起較多的責任,然長久以來台灣雖是被中國霸凌的一方,但台灣執政者並沒有因此疼愛人民團結自己,反而用手中的公權力,用不透明的制度、用向行政機關偏斜的法律,去欺負手無寸鐵的台灣人民。
施政的公開與透明,是國家民主化的指標,人民監督政府需要資訊與憑據。國際歐洲資訊近用組織(Access Info Europe)及加拿大的法律與民主中心(Center for Law and Democracy)曾在2011年對各國政府資訊公開法制做了一次全球資訊權評比。在128個接受評比的國家當中,台灣排名第118名,多項評比項目得了「零分」,可以說是「敬陪末座」。
2005年(民國94年)台灣就制定了《政府資訊公開法》,此專法第一條就揭示立法目的,是為「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雖然專法中明確規範政府機關應主動公開的資訊,也確立了民眾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政府文書、照片和電子訊息的權利,但卻也給行政機關很大的「裁量空間」,讓官員刻意曲解法律「依法不提供」,所以人民申請政府資訊的過程仍是「困難重重」,人民收到最多官方的回覆是「無相關統計」,要不就是「已讀不回」,這已違反專法中,不管准駁都應該在一個月內用書面回覆人民的規定。有些機關甚至要收費,對經濟情況處於弱勢的申請人造成負擔。官員對人民權益不在意,卻對行政機關形象與績效有重重的考量。台灣政府對於民眾「知情權益」的保障,與國際趨勢根本背道而馳。
以恩恩案為例,當初新北市政府拒絕提供錄音檔給恩恩爸,就是以《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稱涉及公務員隱私。黃帝穎律師指出,公務員以公務電話處理公務,這是公權力行使,沒有公務員私人隱私可言,而且申請錄音的就是打電話進來的恩恩爸,新北市政府沒有理由說「這涉及你的隱私,所以不能給你」,這擺明就是曲解法令。
「隱私權」變成官員為自己規避責任、政府黑箱、甚至違法濫權的藉口,就像許多人收到烏龍稅單,去問稅務員「我怎麼會有這個稅?」,有些稅務員會說,因為「隱私權」無法提供資料,然後還要民眾自己證明「我沒有這個稅」一樣的荒唐。
柏拉圖在《理想國》書裡有一則魔戒的故事,牧羊人蓋吉士撿到一枚可以讓他隱形的戒指,因此胡作非為也不會被看見,於是他的慾望就越來越大,後來他誘拐了皇后,殺掉皇帝,奪取了王位。台灣政府不公開透明的制度,以及向行政機關偏斜的法律,加上官官相護的弊習,猶如一只可以隱身的魔戒,讓官員為所欲為,侵害國家主人(人民)的生命財產,也不會被懲罰,而許多人民的姑息妥協,加大官員的貪慾,也加深人民自身受害的程度。
不久前有位陳姓小姐在網路節目上談到親身經歷說,她收到一張補稅單,連補帶罰共兩百多萬,她問稅務員,這是根據哪一條法律?稅務員告訴她一條「解釋函令」的號碼,並說在財政部的網站就可查到;但陳小姐在財政部網站上查不到這一條,於是親自去國稅局詢問,稅務員拿出厚厚的一大本翻給她看「就是這一條」,於是請稅務員影印給她,稅務員竟回答「不可以」這是他們「內部作業準則」不能公開。
在實務上,像這樣的情況,許多律師或會計師在幫委託人處理稅務問題時也都碰過,問稅務員到底依據什麼來課稅?九成九的稅務員都會說「解釋函令」,財稅官員自認依「法」課稅的,竟然是那厚厚一大本不公開不透明的「抽屜條款」解釋函令。擔任過財政部長與監察院院長的王建煊先生就曾指出:行政機關做很多解釋函令、辦法、細則、注意事項,常與母法的意旨不相同。
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說明了人民有依法律納稅的義務,政府課徵任何的稅收,都必須要有「法律」的依據。而「法律」的成立需要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後,經由總統的頒佈,才可以正式施行。解釋函令是財政部內部為了適用稅捐法規而加以解釋的作業規則,當個案的狀況需要針對稅法解釋的時候,才會用到解釋函令,所以解釋函令是由行政機關「自行制定發佈」的「內部規則」,並不是讓稅捐單位直接用在人民身上的,而是用在稅法的解釋上。
前大法官許玉秀曾說:「法」的內容必須是妥當的,依法行政才有意義,如果「法不正當」,不符合民主法治國的要求,依法行政的意思就是「恣意濫權」。
今(2022)年5月監察院的「陳年稅單侵害賦稅人權案」的調查報告中,清楚說明了政府用「違憲的財政部解釋函令」,讓租稅救濟制度失靈的事實。
核課期間的立法精神,是為了避免政府行政怠惰,也為了避免無限制的濫用課稅這種侵權行為,來影響人民的權益,但是財政部卻仍然在用年代很久遠、不合時宜、不合法理的函釋。民國50年(1961)年5月25日台財稅發字第03497號函、67年(1978年)7月29日台財稅字第35047號函及68年(1979年)3月13日台財稅字第31577號函,這些函釋認為,納稅義務人在進行稅務救濟時,對於稅捐稽徵機關作成之「復查決定」不服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救濟經「撤銷」後,原處分機關可再作成重核復查決定,「不受稅捐核課期間之限制」。因為這些函釋,讓稅單無止境的開出,而沒有稅務專業的行政法院法官,竟然也與財政部站同一陣線,支持這種「復查主義」的論點,所以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其實是撤銷復查決定而已,原課稅處分仍然存在。前台大法律系教授陳志龍就曾說:解釋函令根本沒有法律效果,判決不應該受解釋函令約束!
因此,台灣人民耗費了許多人力金錢進行稅務救濟時,就算在行政法院獲得有利判決,卻也無法排除稅捐機關違法的課稅處分。
人民的稅務爭訟幾乎都是敗訴的,接下來可能就要面臨財產被財稅機關移送強制執行的處境,財政部的稅捐徵收期間一改再改,發現人民的財產執行有困難,就一拖再拖,1990年修法把徵收期間定為15年,發現有些案子還是執行不完,後來又好幾次延長,最近又修法延到121年。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林文舟就說,全世界沒有國家像這樣子玩的,執行有困難拿不到不甘願、硬要,讓人民很無奈。
政治人物為了自己的權力與利益,沒有「同理別人人生」的心,就會主導出刻薄冷酷的制度與政治文化。我們無法檢視官員的私德,但我們可以讓制度更公開透明,無論君子小人,都能在制度下循規蹈矩,降低濫權與貪腐的發生機會。
達賴喇嘛曾說:「愛和同理心不是奢侈品,而是必需品,沒有它們,人類將無法生存。」面對多變的國際局勢,與強鄰的覬覦,台灣必須發揮愛與同理心,全民合力同心,拿走官員手中那顆可以隱身的「魔戒」,讓公權力不再剝奪人民,而是造福全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