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7日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得配合體育政策及運動產業發展計畫投資,股份比例不得超過50%,首度將電子競技業、運動經紀業納入運動產業,讓相關產業的後續,有更多發展機會。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條文,首度將電子競技業、運動經紀業納入運動產業,且電競選手將享有國家隊選拔、培訓、賽事以及國光獎章等資源。各級政府與公營事業得配合體育政策及運動產業發展計畫進行投資,股份比例不得超過50%。
為達到鼓勵民眾參與,電競業、運動經紀業等運動產業項目,將擁有稅法優惠與產業補助,參與各型態運動競賽的報名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