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29
立法院今天(29日)三讀通過《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新增捷運路線運量前10%的車站應設哺集乳室,且哺集乳室應獨立設置,不得設在廁所內,違者最高可罰新台幣10萬元。
為鼓勵並健全母乳哺育環境,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條文修正,增加「前一年該線車站進出站人次數累積佔該捷運路線運量前10%之捷運車站」需設置哺集室;另外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1萬平方公尺以上的百貨公司、量販店,下修到5000平方公尺就應設哺集乳室,此次修法將國際觀光旅店、一般觀光旅店也納入。並新增大型戶外活動應設立哺乳設施的規定,大型戶外活動的人數、條件、類別及相關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條文修正案也提高應設立而未設立哺乳設施的罰則,經勸導而屆期未改善者,罰鍰由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提高到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而哺乳室設備未符合標準者,罰鍰也從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提高到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同時哺乳室應獨立設置,不得與其他空間共同使用的規定,經勸導而屆期未改善者,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