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文化基本法」草案

文化發展為國家的軟實力,為永續發展我國文化,行政院於10日通過「文化基本法」草案,除定期召開文化會議,還包含保障文化權、文化保存、發展及人才保留等方針,目前移送立法院審議。

文化部表示,為與國際接軌,「文化基本法」的內容整合了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國際權利國際公約」、「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與「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國際公約」,強化文化公民權的概念。

文化基本法內容包含:

(一)人民的文化權利,如人民創作、表意及參與自由、文化平權及文化近用、語言權、創作者智慧財產權及文化政策參與權等,以及文化權利的救濟之相關辦法。

(二)文化的保存及治理。為落實文化公民權,每四年召開全國及地方文化會議,建立常態性文化政策參與機制。

(三)建立培育及禮聘文化人才相關制度。政府應施行臂距原則,加強中介組織的功能,公平、透明化獎勵補助制度,增加資源予相關藝文團體及藝文從業人士。

(五)保障文化的預算及相關發展基金。中央設置文化發展基金,各級政府應編列文化預算,導入預算管理並彈性使用。為保障文化藝術價值及文藝工作者權益,增訂文化藝術採購辦法,規範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的部分。

(六)訂定文化傳播政策,輔導公共媒體自主發展,結合傳播科技,拓展更多臺灣多元的在地知識及事蹟。【記者 黎明曉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