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售屋 4情況需繳營業稅

財政部日前發布台財稅字第10604591190號解釋令,對於個人銷售所購買房屋或持有的土地建屋是否課徵營業稅列出4項規定,包括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以及有經常銷售房屋行為。

解釋令核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個人購屋(包括法拍屋)或將持有的土地建屋(含拆除改建房屋及與營業人合建分屋)進行銷售,只要符合4項規定中的其中一項,就須依法課徵營業稅。包括: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二、具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辦理稅籍登記;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四、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不過如果房屋取得後逾6年才銷售,或建屋前土地持有10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官員指出,重點在於新訂四、規定,財政部已函各地區國稅局查核個人售屋案件時,確實依上開課稅規定,不得逕將每年度銷售達6戶以上者,一律認屬課徵營業稅範疇,除非能提出更多證據證明該民眾符合上述規定的任何一項。【記者 許經國整理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