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問如果真的是依法該繳的稅?依納保法,稅務員就應該負舉證責任,實際計算出人民應繳的稅額,讓人民心服口服,怎麼會是現況這樣,讓稅務員像菜市場喊價的方式來決定稅額?如果我們的法律規範能允許稅務員用協商的方式來定稅額,這顯然就是政府單位的課稅計謀,難怪嚴重超徵的情形會不斷發生。
台灣現行稅制有太多闕漏導致超徵,並嚴重侵害賦稅人權,許多現行法律明顯不符國際人權最重要的法典-「兩公約」(公政公約及經社文公約)的規範精神,簡要羅列如下,做為國家修法參考:
一、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之前竟偷偷修法,將「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的「法院」兩字拿掉,造成人民未經合法司法程序認證,即會被違法強制執行,顯然有嚴重損害人民財產生存權益。
法稅改革聯盟發起人暨仲裁人陳逸南指出,立法院在102年5月14日稅捐稽徵法修法的時候,把39條第一項原本「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的規定,修法將「法院」兩字拿掉,變成可以由稅捐稽徵機關直接「移送強制執行」,卻不需要經過法院,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變成由稅務單位就可直接移送行政執行署執行,不管稅單是否有疑義,人民直接就得面臨財產被拍賣執行的窘境,變得為了保全財產,只好先繳的無奈與不公現象。
二、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納稅者對應繳納復查決定的三分之一稅額,並依法提起訴願,才能暫緩執行。
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納稅者如果已經依第35條申請復查的話,就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但是第2項馬上又規定,前項要暫緩執行的案件,要納稅者有繳納復查決定三分之一的稅額,並依法提起訴願,才可以暫緩移送強制執行,那第1項規定豈不是白說了。因此總結第39條1加2項的法規,就是說納稅者若對稅額有異議,若要阻止財產不被拍賣,不但要30日內繳納稅額三分之一的錢或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否則稅捐稽徵機關馬上移送強制執行,人民立即就得面臨財產被拍賣的困境。
三、訴願法第93條「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人民對稅務機關的稅單不服,縱然已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繳納1/3稅額,並依法提起訴願,但有時卻還是不能避免被強制執行,因為訴願法第93條又規定「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也就是說,稅務單位如果硬要用這條來拍賣你的財產,即便人民已經繳1/3也在訴願了,還是沒用,還是可以直接拍賣執行你的財產。政府壓著人民榨錢的法律工具,我們下集繼續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