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追追追》「台灣第一名模」被指逃漏稅 國稅局用「林志玲條款」解套

 

政府若再坐視不管,任由行政權無限擴張,官員任意擴充公權力繼續荼毒百姓,屆時稅災將如土石流般,將人民的生命財產淹沒在瓦礫堆中,「王牌霸凌」國稅局,就是罪魁禍首。

這些年台灣因疫情肆虐,讓美麗寶島逐漸變色,另一股人禍-「稅災」,也因國庫嚴重短缺,酷吏全面行認定所得內容強徵稅,如藝人、名模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國稅局認定「薪資所得」,偏偏行政法庭法官判決一面倒向國稅局,當然輸到底!百姓與國稅局的戰爭,武器的不對等,敗訴是意料中的。

國稅局無視納稅義務人的保護專章,不尊重百姓的租稅人權,經過漫長的行政救濟,最後還是要回到原點-就是要你繳稅,真是白忙一場,台灣的人權被國稅局重重的踐踏下,訴訟期間可沒停止計息與罰金呢!在官員掌控公權力用國家機器輾壓下,小蝦米那鬥得過大鯨魚呢?找死呀!但還是有許多人權鬥士願意當砲灰,繼續的努力爭取司法人權、賦稅人權。

「第一名模」志玲姊姊抗稅風波鬧得沸沸揚揚,在民國92到94年,薪資所得約1735萬,因為自認是「執行業務所得」,可扣除化妝師、機票錢,最高45%的工作成本,但也被國稅局認定是「薪資所得」,不能扣除必要費用,要求補684萬的稅,事後也要求釋憲,最終以不受理定讞。當時認為她雖主張自己的收入不該被列為薪資所得,但未具體指出財政部相關函文哪裡違憲,也就是聲請釋憲的理由不具體,105年決議不受理。

志玲姊姊的欠稅案經過一番努力,訴諸於媒體,造成了一股輿論,促成了「林志玲條款」的修法解套,消彌了雙方的歧見。但是真的要這麼麻煩嗎?其實藝人以前本就是以「執行業務所得」申報,國稅局故意改變所得認定強徵稅。向來高EQ的志玲姊姊也曾經收起笑容,直說這欠稅案有很多的遺憾!「爭取了這麼久,這樣的結果還是有很多的遺憾。」承審法官錢建榮:「經紀公司幫她們(模特兒)接生意,她們是用抽成(執行業務所得)的方法,可是財政部的函示就是說,你們(模特兒)只能用薪資所得的方法,那我就覺得不合理。」

納稅人的錢用在國家建設都不夠,政府年年赤字編預算、大額舉債向百姓借錢,為讓百姓有更高水準的生活,所謂「取之於人民、用之於人民」是尊重百姓的;但請政府不要用搶奪民財的伎倆,開了許多違法、不實的稅單,陷百姓於痛苦的深淵,如藝人志玲姊姊是執行業務所得,國稅局卻稱是薪資所得;有的百姓明明是贈與,國稅局又說被贈與人是營業所得,國稅局這樣的否定人民的所得認定,而是自己說了算的所得認定,實在太莫名奇妙了!

志玲姊姊最後爭取到了該有的賦稅人權,也讓國稅局對名模違法的課稅行為得到合理的下台階,但期盼志玲姊姊要繼續加油,因為台灣人數眾多的稅災戶需要妳代言,因為還有許多的惡稅制需要修改,仍有許多的惡稅官仍是不尊重人民的賦稅人權,沒有證據就敢開出違法的稅單,也不會受罰,還可以領到不該領的稅務獎勵金。

最後希望志玲姊姊為台灣的法稅改革代言,希望能喚醒心狠手辣的稅官們,一同為台灣的法稅改革而努力,不要再繼續戕害百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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