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型10>搶錢?名模林志玲=欠稅上班族?


 2010年驚爆名模林志玲逃漏稅近千萬,引起社會高度關注。林志玲強調:「我沒有逃漏稅,沒有對不起自己的良心。」她決定力爭到底,還要委任的律師及會計師,每次出庭都要通知她,希望能親自出庭。十多年來,林志玲都以「執行業務所得」來報稅,依法先扣掉45%費用。國稅局卻認定她是凱渥的員工,將2003-2005年的收入列為「薪資所 得」,需要補稅684萬元,再加處135萬元罰款。

 名模林志玲接廣告、拍戲,自己需要負擔相關費用,包括經紀佣金等等,工作性質和演藝人員相同,突然被稅務機關認定為「薪資所得」,稅負大增,還被扣上逃漏稅惡名,讓她很不服氣。尤其2005年她在中國大連拍戲意外摔馬,嚴重受傷,「這段期間我完全沒有收入,而且醫療保險也是我自己投保。如果我是凱渥員工,那這段期間凱渥應該還會付我薪水啊!」國稅局才不管林志玲與凱渥的實質關係,只管追稅!

萬萬稅之不合理

 中華人權協會賦稅人權委員會林天財律師指出許多查稅方式是欺負百姓,林志玲案件就是一例。

 轟動一時的林志玲欠稅案,經過行政救濟無效,最後動用到立法委員提案修法。2011年財政部賦稅署特別增訂「林志玲條款」,明訂「表演人」如模特兒、演員、主持人等收入即可視為執行業務所得,所得可先扣除45%費用後再課稅。

 國稅局任意曲解納稅人所得性質,也不怕被人民告,因為行政法院根本就是國稅局靠山。從林志玲被判定為「上班族」,台灣稽徵環境真是暗潮洶湧、佈滿陷阱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