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型9>舉證責任是蝦米碗糕?納稅人含淚吞


 李老師是一名專業英語訓練的講師,收入項目都是鐘點費、演講費,因為細目繁瑣,他每年都到國稅局申請個人所得資料,再依資料申報。「我一直都誠實報稅,但三不五時,叫我補稅。」補稅理由往往是名目不對,或金額有疑問。李老師得向邀請他去演講的學校單位查詢,過程煩瑣,所以「最後我都放棄,繳錢了事!」偶而跟朋友談起,竟然發現很多朋友都有相同狀況,繳錢吃悶虧!

 萬一不甘心吃悶虧,硬要挑戰行政救濟,下場又如何呢?真理大學法律系專任副教授吳景欽就是一例,「原本只要繳3,000元,花了一年走行政救濟,結果得繳15,000元才了事!」2006年接到了稅捐機關要求補稅3,000元,平常在學校教學生,權利受損當然要抗爭,於是他身體力行,採取行政救濟。沒想到,不走還好,一採取救濟方式,原本只需補繳2001年度的稅,變成五個年度都要補稅。「原本只要繳3,000元,花了一年走行政救濟,結果得繳15,000元才了事!」

萬萬稅之不合理

 吳景欽仍堅持走法律途徑,想查幾年前的稅,就向稅捐稽徵處查詢,得到的回答卻是「你要自己證明」;吳景欽要求看自己資料時,稅捐機關答得很妙,「涉及到隱私權!」

 吳景欽指出,讓納稅人證明自己無罪,已相當不合邏輯。納稅人要查自己資料,經辦人員連「偵查不公開」都搬出來。吳景欽為了查看自己的資料,就耗了三個月,前後努力了一年,最後官司還是輸了。

 吳景欽在許多公開場合討論此案,「告輸了!那麼丟臉的事還講出來,為什麼?」「若不正視此問題,不是千滴淚,是千古怒、萬古怒。」台灣稅務人權何時能夠受到重視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