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型4>課錯稅只能退5年,修法才有解


  知名律師陳長文,自1986年起居住於北市現址,登記在其太太名下的自用住宅。台北市稅捐處卻以其住處於1996年間設有「裴康頓眼鏡公司」為由,將原本「住家用」房屋稅率1.2%調整為「營業用」稅率3%。直到2007年間,陳長文發覺有誤,要求退還15年來多繳的稅款16.9萬餘元,稅捐處卻只肯退回最近5年的溢繳稅款。

萬萬稅之不合理

 明明稅捐處弄錯了,多A錢居然不認錯,還不肯歸還?連全國最大律師事務所的陳長文大律師,提出復查、訴願,甚至行政訴訟,卻都無法撤銷錯誤的稅單,最後經過立委提出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正案,將可歸責於政府或稅捐稽徵機關之錯誤,而導致溢繳稅款時,人民申請退稅不再受到5年期間限制;所以隔年一年全國共 6,822件溢繳稅捐案件獲准退稅,退稅金額含利息高達3.5億元。

 陳長文曾投書媒體表達對此次修法的憂心,「反而掩蓋法治國家必須落實依法行政原則的要求。」他提到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

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而目前訴願委員與法官均以錯誤狹隘的文義解釋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人民權益能否獲得保障,只能看行政、司法機關的臉色。

 陳長文指出,事實上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至今從未曾被行政機關適用而撤銷行政處分,行政法院及訴願會是落實法治的最後防線,本應糾正與要求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可惜 事與願違,從此案看到訴願會毫無作用,行政法院還為行政機關違法行為背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