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型1>賠錢還得繳稅?民眾遭無妄之災


 李泳賢於2011年首次購屋自住,房價620萬元,因為毛胚屋簡單裝潢再加上契稅、過戶費、設定費用等雜項支出,總共花費約660萬。沒多久因經濟不好無法負擔龐大貸款,在2012年4月售出,成交價680萬,只因沒有將戶籍遷入新屋,竟被認定漏報奢侈稅,打訴願、行政訴訟都敗訴,最後連補帶罰揹上204萬稅金。

萬萬稅之不合理

 因李泳賢是獨子,為了不讓居住老家的年邁父母傷心,以為他不要父母,所以才沒遷戶口,但是他確實有居住的事實(有附水電費用證明和里長證明),國稅局卻完全不採認。

 李泳賢是生平第一次購屋,完全沒有炒作的意圖,只因為沒有錢受不了貸款壓力,才會賣屋,賣屋所得扣除土地增值稅,還有當初契稅、裝潢、過戶等費用根本沒有獲利,反而倒賠,卻揹上204 萬的稅單,因為無力償還,只好每個月薪資帳戶被扣2.2萬元,分期償還,等於被扒了好幾層皮,這筆稅金對只是一般勞工的他來說,何其沉重?

 台灣的稅務救濟可說是一個完全失靈的制度,不顧人民權利。且我國稅法對於納稅人非出於故意或嚴重過失的情況,沒有設除外規定,導致在不明法令之下,沒有逃漏稅 意圖的平民百姓卻遭無妄之災,應該在制訂法令之始,考慮周延,訂定微小過失者得免被課稅,不應讓無辜納稅人誤蹈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