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稅真改革全民大覺醒(59)-太極門冤案平反十二週年專題(四) |
台灣「萬年稅單」成國際笑話,延宕23年的太極門冤案就是典型案例,太極門在訴願、行政法院已經贏了國稅局18次,自始違法的稅單卻一再死而復生?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財政稅務系兼任副教授王明懿舉例,太極門稅案國稅局之課稅處分屢次遭撤銷後,均未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4項規定,在二個月內作成復查決定,有些甚至擱置兩年、三年才做成復查決定,造成行政救濟程序嚴重延宕,影響法安定性,嚴重侵害人民財產權、訴訟權。此外中區國稅局民國80、82、83、84年度綜所稅之原處分,於2005年5月25日遭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之後,既未依行政訴訟法於20日內提起上訴,且未於二個月內作出復查決定,故依法本已經確定,自不得再做出處分。況「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又稅捐有核課期間之時效規定,時效完成,課稅請求權即當然消滅,解釋函令不能逾越法律解釋之範圍,不能將核課期間無限制延長,擴張法律所定租稅義務,以中區國稅局而言,行政法院撤銷其課稅處分3年多,早已超過核課期間,後來又違法發單,違反稅捐稽徵法第21條之規定,更涉及刑法第129條違法徵收罪嫌。 依大法官釋字第677號解釋揭示凡涉及人民權益事項,差一天都違憲。國稅局從1997年違法開單課稅至今已20多年,法定5年核課期間早已超過,卻憑藉解釋函令,無視法律規定,隨時想開單就開單,嚴重違反憲法、國際兩公約、行政法令及財政部函示。財政部及稽徵機關應嚴格遵守稅務救濟期限之規定,國稅局逾期,稅捐核課就處於不確定狀態,影響人民的財產權同時也會造成後續行政救濟程序的延遲,甚至若因而逾越五年,救濟權利滅失將影響到人民之訴願、訴訟權,以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有效救濟之規定。 |
![]() 王明懿表示依大法官釋字第677號解釋揭示凡涉及人民權益事項,差一天都違憲,而不應將行政機關不作為後果轉為人民承受。 |
再審制度漠視冤案 政府不作為是邪惡幫凶 律師方文君表示,再審之所以有5年時效之規定,是為了維護法律安定性,同時讓怠於行使權利的個人,喪失爭訟的機會。方文君舉例,太極門稅務案件中,最高行政法院於民國107 年判字第 422 號行政判決,已認定太極門為氣功武術修行門派,再度判決國稅局敗訴,並且明確指出:太極門(民國)81年度綜合所得稅冤案的判決未及審酌2007年刑事判決所確定之贈與事實,以及2011年國稅局依據行政院跨部會協調會結論公開調查所取得7,401份申明表均證明敬師禮為「贈與」,且中區國稅局業已承認太極門不是補習班等新事實、新證據。足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民國)81年度綜所稅之處分違誤、判決枉法,已違背依法行政、依法判決的憲法原則,哪還有「法律安定性」可言?怎能以5年再審的期限為藉口,讓錯誤的課稅處分和枉法的判決繼續存在,荼毒人民? 方文君指出,23年來,太極門所有的贈與證據、有利事證都一而再、再而三地向國稅局及行政法院提出。行政法院未依法採認新事證,撤銷違法課稅處分,已是違法,直到拖過5年再審期限,操弄時效制度,作為違法稅單的保護傘,知法玩法,逼人民就範,無異以國家暴力強奪民產,嚴重侵害人權,傷害國家、傷害人民。 |
![]() 方文君指出,行政法院未依法採認新事證,撤銷違法課稅處分,已是違法,直到拖過5年再審期限,操弄時效制度。 |